经查,2016年期间,杨某、崔某旭伙同史某、赵某君、王某、杨某等人利用中金博泰公司(又名CNB公司)的名义开展传销活动,获取不法利益。
2017年3月份,史某出资以张某权和王某的身份注册办理了广东众创资产积分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创资产积分公司)营业执照,并雇用张某权担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王某担任股东和监事,并由张某权和王某等人开具多张银行卡给众创资产积分公司作为收取传销资金、发放会员的提成和公司转账使用。
之后,史某又聘用杨某、崔某旭和刘某等人利用众创资产积分公司沿用CNB公司的传销模式进行发展会员的传销活动,公司按月给各被告人发放工资。
2017年3月底,被告人黄某明知众创公司是传销组织,仍然受雇加入众创资产积分公司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并协助杨某组织推广宣传活动。
期间,史某担任公司总裁,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并直接管理市场部,负责发展下线等具体事宜;杨某担任公司顾问,对传销手法和公司运作提出建议,并直接负责对外联络传销所需合作单位,参加宣传集会,参与宣传等活动等;崔某旭负责设立公司,并在公司成立及运营期间在协助史某统管公司内部管理事务和日常运作,兼任行政部负责人,后该行政部负责人的职务交给黄某接手。其主要负责打点公司内部所有事务工作,并审批和决定传销资金的使用。
史某等人对外宣传AGR公司计划发行10亿枚AGR积分币,发行单价为2美元,公开发售量为5000万枚,其余的9.5亿枚以每天0.15%释放,只要参与者购买AGR积分成为众创公司会员每天可以获得投资金额0.15%的AGR积分返利,总时长为10年,引诱他人购买AGR积分。
同时众创资产积分公司推行发展会员返利模式,按照会员投资资金将会员分为创客Pl、创客P2、创客P3、创客Vl、创客V2、创客V3等六个等级,相应等级的会员发展下线可以获得相应的提成奖励,设置固定奖和分享奖,包括个人持有积分奖、团队持有积分奖、团队业绩渠道奖、平级奖、拓展奖、赠送手表等计酬和返利模式引诱他人参与传销。
2017年3月份至2017年7月6日期间,该传销集团发展下线会员1万多人,收取传销资金9132万余元。其中崔某旭利用其个人账户转移传销资金631万余元,并对其中163.9万元取现使用,40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60万余元因个人债务诉讼被法院处置。
鹤山市人民法院认为,杨某、崔某旭组织、领导以推销虚构的AGR积分为名,要求参加者投资购买AGR积分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判处杨某、崔某旭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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