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公司的治理要实现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公司所有者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绩改进行监督、激励、控制和协调的一整套制度安排。
强叔觉得治理公司,这3点是最基础的要点:人和为先、结构合理、机制规范
公司治理的法则一:人和为先
“人和”就是要选对合伙人,创业最重要的就是选合伙人。
我们认为,优秀的合伙人应该满足以下标准:
一是资源互补,取长补短;
二是各自可以独当一面;
三是背靠背、同荣辱、共进退;
四是能共同出资(不要求出资比例平均)。
建议把以下人士排除在合伙人之外。
(1)不能保证持续保有的资源提供者。比如某位候选合伙人的亲戚正好是项目相关负责人,由于这种关系具有不确定性,所以该候选合伙人一定不能成为合伙人。
(2)兼职者。兼职者有后路,无法义无反顾地一起拼事业,不适合当合伙人。
(3)专家顾问。比如让公司律师做合伙人,其法律意见就无法保持客观公正。
(4)早期员工。最初同你一起吃泡面的人,你自然与其很有感情,但由于其重要性还未得到印证,不适合做合伙人。
(5)理念不认同,不能同舟共济的人,这类人无法与创业者一起走到最后。
(6)天使投资人。投资人的身份在转变为合伙人以后,往往会对产品方向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治理的法则二:结构合理
股权结构是指公司总股份中不同股东所占比例及其相互关系。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公司治理结构则是股权结构的具体运行形式。
股权结构设计必须明确合伙人的权、责、利,保持公司和创业项目稳定,明确公司控制权,方便融资和上市。
股权结构设计中的关键点如下。
(1)最差股权结构是均等结构。不同的合伙人在项目中的贡献度绝不会相同,如果贡献度不一样,股权一样,项目没做成,组织一定会出问题;项目即便做成了,大家也很可能因为思想不统一而分道扬镳。最差的股权结构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回购予以解决。
(2)股权结构简单明晰。创始时最合理的结构是三个人。三个人就像一个三角形,是最稳定和牢固的结构。当然,投资人关注的是公司的理念和产品,所以不必刻意追求创始合伙人人数。合伙人之间要分工明确,不能一个人管所有事。
(3)存在一个核心股东。公司里一定要有一个在企业中做最终决策的人,这个人的能力不以资金多少论,而以其对企业的贡献度衡量。
(4)股东之间信任合作。在股权划分上,既要设计资金股,又要设计管理股,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管理股的作用会大于资金股。在长期分利上,可以按照贡献多少进行分配,甚至可以采取同股不同利的方式进行股权分配。
(5)股权分配留有余地,要为吸收新的合伙人和股权激励留有余地。不同合伙人在不同阶段的贡献值不同,不建议初创时一次性分光股份,应给股权调整留有空间。现在招人很难,没有股权激励很难吸引优秀的人才。预留的股权不建议放在最大股东名下,最好把这部分股权放在股权激励池里,方便融资时候进行转让。
(6)形成明显的股权梯次,这样才能形成控制权。建议创始人持50%~60%的股份,联合创始人的股权占20%~30%,期权池的股权占10%~20%。
公司治理的法则三:机制规范
公司治理结构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它们之间职责分明,功能互补,共同构成公司这一有机整体。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非常设性机构,它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对公司的一切重要事务做出决议。
股东会的职责主要是:制订公司经营、投资的方针计划,选举更换董事,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等。股东会虽然是整个公司的最高机构,对公司的运营发展起着全局性、指导性作用,但是股东会对内不能执行管理职能,对外不能代表公司。
董事会是由全体董事组成的常设性机构,它是公司的决策机关,享有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和管理权。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董事会的职责主要包括:召集股东会,决定公司具体的经营投资方案,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的方案等。董事会依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会负责,对内执行管理职能,对外代表公司。
监事会是由全体监事组成的常设性机构,它是公司的监督机关,主要监督董事、经理的经营管理情况和公司财务。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监事会的职责主要为:检查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对董事、经理担任公司职务时存在的违反法律规定、章程约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公司重大事项及方案进行检查、监督等。监事会行使职权不需要形成集体决议,各监事平等享有监督权,可单独进行监督。
高管层是公司的执行机关,通常由个人担任,属于执行层面的领导,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具体事务的执行和日常经营管理。经理可以由外聘职业经理人担任,也可由董事或股东担任。作为董事会的辅助机关,经理层一般从属于董事会,听从董事会的指挥和监督。经理的职权来自董事会的授权,只能在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
优秀的企业可以把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适度简化,但是不能彻底去除,否则会给公司的长期发展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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