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竞业禁止一般存在于劳动关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竞业禁止有明确规定然而,个人之间形成的雇佣关系是否可以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如有约定,是否合法?欲知详情,请听今天的未央法治故事,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竞业禁止的对象是什么 讲好未央法治故事?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竞业禁止的对象是什么 讲好未央法治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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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竞业禁止一般存在于劳动关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竞业禁止有明确规定。然而,个人之间形成的雇佣关系是否可以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如有约定,是否合法?欲知详情,请听今天的未央法治故事。

【案情简介】

原告马某是西安市某学校附近学生托管中心的负责人,被告鱼某系其雇佣的托管老师。2016年9月10日,双方签订工作协议一份,约定马某聘请鱼某负责学生接送、安全管理、作业辅导、纪律管理、卫生管理等工作;鱼某就马某的工资制度、管理模式、教学模式等内部资料要做到保密,离职后不得在本中心一公里范围内其他教育托管机构工作,不得将本中心学生带走或带到其他托管班,否则十倍返还竞业补偿金等。协议签订后,鱼某即在马某处工作。

2017年9月19日,鱼某从马某处离职。离职时马某支付鱼某600元竞业补偿金。一个月后,鱼某开始在距离马某几百米的书香源托管班工作,并将马某处的两个学生带至该托管班。遂马某诉至法院,要求鱼某按照约定的十倍返还竞业补偿金6000元,并要求被告停止违反约定的工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竞业禁止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判决被告鱼某十倍返还原告马某竞业补偿金6000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劳动关系中的竞业禁止有明确规定。在雇佣关系中,当事人是否可以自行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对此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本案中,原、被告个人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如何认定是本案审理的焦点和难点。有观点认为,个人之间因从事劳务形成的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有明显的区别,不能以法律关于劳动关系的竞业禁止规定类比适用于雇佣关系,这限制了提供劳务者自主择业的权利和人身自由的权利。也有观点认为,雇佣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应遵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故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合议庭研究认为,原、被告在工作协议中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严格履行。现被告违反约定,应向原告十倍返还竞业补偿金。

以雇佣形式存在的用工关系是市场经济用工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应鼓励其良性循环,正当竞争。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护守约者,让违约者付出代价。(通讯员 杨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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