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凌晨,歌手薛之谦发微博,宣布与前妻高磊鑫复合!

薛之谦被质问前妻会不会来(和前妻复合才五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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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高磊鑫也在其个人微博做出了回应,承认了复合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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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的内容一发,便收获了圈内好友和网友们铺天盖地的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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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网红@李雨桐Luyee,发微博称:经历了一段感情,看穿了一个人,选择了远离和释怀,一直以来的隐忍是劝自己平淡是福,但薛之谦选择和高磊鑫高调复合,让以往的一切都成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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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雨桐

随后,在12日深夜,李雨桐发表长篇微博,称被薛之谦骗财骗感情,自己辛苦挣来的钱被薛用于支付离婚费、给前妻买房。

以下是微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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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雨桐在文中表示,2012年,她与薛之谦合伙开了淘宝店,后来薛之谦向她表白,但表示因为高磊鑫已经怀了他的孩子,不能跟她在一起,而当时高磊鑫逼着薛之谦和她结婚。

结婚后高磊鑫说自己流产,薛之谦怀疑自己被骗,提出离婚,却被对方索要1000万离婚费,而这笔钱是李雨桐通过网店经营凑来的。

之后,薛之谦又跟李雨桐说,高磊鑫得了脑垂体瘤,需要1000万看病,更一度为了逼李雨桐筹钱而砸坏办公室电脑。李雨桐看透心凉后选择离开,放弃了感情和网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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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微博一发,引起轩然大波。对于李雨桐的爆料,网友们迅速分成了几派:

有相信力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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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质疑蹭热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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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求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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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人震惊的是,网友们发现了东方卫视极限挑战的官博转发了李雨桐的这条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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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这条微博已被删,@东方卫视极限挑战称是由于盗号所致。

还有知情人爆料称,薛之谦因为知道自己要红了,所以要保持“单身”,和李雨桐分手,李曾经陪着他去美国拍摄 MV,陪他去韩国做修复手术,给他改《演员》的编曲,一一次拿出钱来借给高磊鑫、补贴上上谦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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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的合作伙伴、同事也站出来力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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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发稿前,薛之谦和高磊鑫均未对此事作出正面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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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之谦与高磊鑫

两年前的九月,薛之谦与妻子高磊鑫协议离婚。在协议中,薛之谦给了高磊鑫一千万和一栋楼,几乎净身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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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质疑,薛之谦在离婚声明中提到,女方用青春陪自己走过一段美好的时光。

所以,他自愿履行离婚的任何条件,只希望大家不要再对前妻有任何攻击。

而现在,除了婚内劈腿,两次医闹,与粉丝约炮等数个黑料相继被爆出,之前的深情人设早已毁的一干二净。

从“最佳前夫”到心机渣男,不知道老薛的心里是做什么滋味。

薛高二人从协议离婚到高调复合,也带给我们关于复婚的思考。来听听律师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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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浩览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省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擅长民商法、公司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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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婚的条件与程序

1、双方均系单身;

2、自愿恢复夫妻关系。

除了上述条件,《婚姻法》规定,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复婚的程序基本与结婚一致。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因此,复婚的程序中除了需要提交离婚证或离婚法律文书外,基本与结婚一致。并且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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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婚前的财产法律性质

结婚到离婚再到复婚,尽管婚姻关系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但双方从离婚到复婚期间的时间属于没有夫妻身份关系的非婚姻阶段,在此期间彼此不享有任何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方依据离婚时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分割后所取得的财产,其性质由原来的夫妻共同财产转变为个人财产,一方享有完全的支配。

因此,复婚前的财产复婚后任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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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李某爆料如果属实,其为薛某离婚付出的金钱能否要回?

基于李某爆料属实这种假设,针对该文中李某所述的其与薛某之间的财务问题,作一些简单的分析。

从该文的字里行间中我们并没有看到李某将其交付给薛某的款项描述成借款,只是提到“谁能够一直辛苦血汗钱拱手送给一个无底洞呢?”。

我们试从赠与的角度来分析李某是否能将交付给薛某的钱款要回来。

我国合同法对于赠与行为有以下一些基本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由于该文中涉及的赠与物为金钱,从法律的角度来讲,金钱一旦赠与交付,即双方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除非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后,有符合法定的撤销条件,才能撤销赠与。

李某是否能将交付给薛某的钱款要回来,则要看是否符合《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此,李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对其处分的财产拥有完全支配权的情况下,作出赠与后,一般来说就很难再将赠与的财物要回来。

当然,如果李某有证据可以证实两人之间有婚约,存在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并且李某交付薛某的钱款具有“彩礼”的性质,则李某还是有机会可以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要求薛某返还“彩礼”。

来源:都市快报律师来了 律师观点不代表本平台立场

编辑 :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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