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一女发生争执,女子一耳光扇过去,男子举手推挡后,又顺势打了对方一拳,致女子四颗门牙松动脱落随后,围绕男子是否有罪,公诉机关和法院起了争议昨(16)日,记者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因为伤者本身有牙病,在法医无法确认其四颗牙齿脱落是否构成轻伤的情况下,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该院终审宣告被告人无罪,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9454.75元,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打掉三颗牙齿法律怎么判?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打掉三颗牙齿法律怎么判(南充男子打掉大妈4颗牙)

打掉三颗牙齿法律怎么判

一男一女发生争执,女子一耳光扇过去,男子举手推挡后,又顺势打了对方一拳,致女子四颗门牙松动脱落。随后,围绕男子是否有罪,公诉机关和法院起了争议。昨(16)日,记者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因为伤者本身有牙病,在法医无法确认其四颗牙齿脱落是否构成轻伤的情况下,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该院终审宣告被告人无罪,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9454.75元。

发生纠纷至对方落四颗牙

60余岁的许力和50多岁的郑微都住在南部县定水镇某村。2013年4月,许力之妻与郑微之女发生打架事件,致后者受伤,经南部县公安局定水派出所调解,由许力家赔偿郑微之女4000元费用。但许力一直拒绝支付。2013年6月4日上午7时许,郑微夫妇找到许力索要此款, 双方发生争吵和抓扯。郑微抓住许某的衣领,许力用手在郑微脸上指指点点叫其放手,郑微便向许力打了一耳光,许力伸手去推挡, 并顺势打了对方面部一拳。后经医院诊断治疗,郑微四颗上门牙松动脱落, 最终被拔掉。 后经南充两家司法鉴定所鉴定,郑微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但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认为, 要在排除郑微四颗牙伤前无松动的前提下才构成轻伤,但郑微本身存在牙周炎和牙龈萎缩等疾病,现有证据既无法证实,也无法排除郑微伤前牙已松动。

一审法院判无罪

南部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许力的刑事责任, 将其起诉到南部县人民法院, 原告人郑微附带民事诉讼,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许力赔偿医药费、 营养费等各种费用共83258.44元。

南部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并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行为, 本案被告人许力与受害人郑微的轻伤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意见认为, 虽然郑微本身存在牙周炎和牙龈萎缩等疾病,但不能得出被害人郑微在被许力推挡行为造成伤害之前, 其牙齿是否已经存在病变,无法证实,也无法排除,即现有证据还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证明许力伤害郑微致其轻伤的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认定许力无罪。但在民事赔偿部分,许力推挡郑微的行为,造成郑微受伤治疗,许力应予赔偿。2015年7月8日,该院一审判决宣告许力无罪, 赔偿郑微各项经济损失39454.75元。

公诉机关抗诉

一审判决后, 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认为被告人许力对被害人郑微实施伤害行为的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也予以确认; 郑微的损伤是客观存在的, 经南充两家司法鉴定所鉴定均为轻伤, 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的鉴定也不否认郑微门齿松动拔除构成轻伤;虽然郑微本身存在牙周炎和牙龈萎缩等疾病,但郑微的牙齿疾病不影响牙齿损伤构成轻伤。原判确定许力承担赔偿责任也说明了许力的伤害行为和郑微的损害后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原判认定许力无罪是错误的,特提出抗诉。

而许力对民事判决部分也不服,提起上诉。许力上诉意见是,原判认定许力无罪,就不应该对郑微进行民事赔偿。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南充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许力对郑微实施了加害行为,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郑微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时,考虑到郑微患有牙周炎和牙龈萎缩,因此要在调查核实郑微伤前无松动的情况下,郑微四颗牙齿松动拔除才构成轻伤。鉴于郑微受伤后接受治疗的医生证实, 郑微其他牙齿有松动,就现有证据还无法判断其脱落的四颗牙齿伤前有无松动, 因而无法认定郑微构成轻伤。该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客观公正, 应予确认。南充市两家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郑微受损伤程度为轻伤的鉴定意见,未充分考虑郑微本身存在牙疾,不予确认。一审判决许力无罪是正确的。虽然许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其行为造成了郑微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原判确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是正确的,应予维持。12月9日,南充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法医观点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医界人士认为: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牙齿脱落或折断4枚就构成轻伤一级, 但那是针对健康人而言的,该鉴定标准还作出了明确规定: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因郑微本来患有牙周炎等口腔疾病,她受伤后接受治疗的医生也证实,郑微其他牙齿有松动,就现有证据还无法判断其脱落的四颗牙齿伤前有无松动,因而无法认定郑微构成轻伤。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的意见是正确的。

律师说法

律师雷震: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典型概括。本案中,因为无法证实郑微伤前牙齿有无松动, 即无法证实她的伤情是否构成轻伤, 而受害人必须构成轻伤以上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故许力是典型的疑罪。法院判决其无罪,是司法理念和实践上的一大进步。(来源:南充晚报 记者: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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