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结一起特殊的遗产继承案件。宋女士的母亲突然去世,父亲失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了办理家中房产继承过户,宋女士作为原告,同时又是被告的监护人,为父亲聘请了律师后,自己将“自己”告上了法庭。
去年宋女士的母亲突然因病去世,宋女士成了失智父亲唯一的依靠。由于工作繁忙,还要照顾年迈的父亲,一时间生活陷入困顿,便想出售一家人共有的房产,然而宋女士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中遇到了困难。
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律师 汪李平:宋女士和父母拥有的房子都有母亲的名字在上面。签出售合同及办过户手续时,要求房产证上的所有人都要签字。所以进行交易前,首先要与父亲共同完成对母亲遗产的继承,将母亲的名字从房产证上去掉,以便于今后顺利出售房产。
汪律师介绍,办理不动产继承过户可以通过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公证处、法院诉讼三种途径办理。
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律师 汪李平:因为宋女士缺少部分久远的证明资料原件,导致不动产登记部门对继承事实的认定存在一定困难。另外宋女士在考虑公证方式处理遗产继承的时候,碰到了一些问题。最终她基于自身的考虑,选择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凭遗产继承的判决书到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法庭上,宋女士当庭表达了自己愿意放弃继承部分财产,以确保父亲在法定继承的基础上适当多分遗产的意愿。她的决定,获得了法庭的认可,目前法庭判决已经生效。
引入家事观护员制度 保障失智老人权益
本案中,由于宋女士身兼“原告”和“被告监护人”两重身份,尽管宋女士为父亲聘请了律师担任代理人,但该案实际上仍是某种意义上的“自己和自己打官司”。因此,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何避免当事人“自说自话”,充分保障失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践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上海市首次在涉老案件中引入家事观护员制度。
在以往的案例中,遇到此类情况,通常会由宋父的其他近亲属出面,作为宋父的诉讼代理人。然而法庭在调查中发现,宋父的其他亲人要么已经去世,要么远在他乡,年岁已高,都不能出庭作代理人。
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为宋父请了三名家事观护员,通过引入独立客观的第三方参与审理,为法院判决提供参考意见,充分保障失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陆敏:目的在于审理前他们可以走访调查,案件审理当中他们也可以协助法官参与调解,那么判后或者案件审结以后,他们可以回访,起到一个延伸的作用。
三名家事观护员在接受聘任后,开展了家事调查工作,全面了解了原告诉求、本案的遗产范围、被告目前的生活状况及今后的养老计划,并列席本案庭审。
家事观护员 季秋芬:生活上、医疗上、照顾上,包括今后怎么来处理父亲的身后事情等等这方面都做了详细的了解,那么我们了解以后感觉她这个想法,她提出的诉讼合情合理,她对她父亲也是能够做到非常到位。
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 蒋惠岭:在司法程序当中能够更多地吸纳我们普通的这种社会道德的这样一些判断或者是思维方式,这样就可以请社会上的、社区里的德高望重的长者或者是一些模范,他们判断标准是得到大家认可的,这样的人参加到这个过程当中来。观护员既是一种参与,又是一种监督,能够保证裁判的可接受性。
专家观点:提前立遗嘱防范继承风险 避免纠纷
宋女士的情况并非个案,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因继承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关于如何更便利地解决遗产继承问题,专家建议,可通过提前立遗嘱,防范继承风险,避免继承人之间因遗产产生矛盾,也避免“法定继承”可能面临的各种证明手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立新:继承法律关系开始的时候,那首先要看有没有遗嘱,如果有有效的遗嘱,那就按照遗嘱继承就没有问题了。如果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或者遗嘱还没有处理的一些遗产,那么这个时候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法定继承方面,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立新:在继承法律关系当中最好最容易解决问题,而且不容易发生争议的,就是遗嘱继承。就是被继承人通过立遗嘱,把遗产怎么样去分配给自己的继承人,或者给继承人以外的谁,这些都可以。那通行的原则是什么呢?就是遗嘱自由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不违反公序良俗,遗嘱是真实有效的,就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 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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