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2012年,被告张某任某瓦厂出纳,当年4月11日某瓦厂从原告马某处赊欠柴油,价值10000元,由张某向马某出具了欠条。后因某瓦厂未向马某付款,马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出具欠条的张某承担还款责任。张某辩称,因当时作为某瓦厂出纳,出具欠条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故马某起诉自己属主体不当。
分 歧
在审理过程中,就该案的处理结果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马某起诉主体不当,应当以某瓦厂为被告,马某错列被告,系程序问题,应当裁定驳回马某的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马某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但该案中合同的真正主体应当是某瓦厂而非张某,马某要求张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应被支持,因此应当判决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
评 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裁定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即法院对受理的案件,依照实体法的规定,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无正当理由或法律依据,以判决形式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因此,裁定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的诉权作出的评价,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作出的评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规定,原告的起诉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法院应予以受理,至于被告是否最终承担民事责任,属于案件实体审查范围,需要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实体审查才能确定。本案中,马某起诉张某,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符合案件受理条件,法院应依法受理。至于张某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则属于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实体处理问题,法院受理后应当在依法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判决,而不应裁定驳回起诉。
三、审判实践中,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能机械办案、就案办案。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对原告进行必要的释明工作,告知其及时追加被告或变更诉讼主体。如果原告在法院释明后,拒绝追加被告或变更诉讼主体,才可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不能机械地要求原告撤诉后另行起诉,或径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莒县法院 崔荣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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