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员工签订注意事项1、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可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三种: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根据双方的需求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同时,如果有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并且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该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3、对非全日制用工要特别注意1、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2、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3、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5、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否则发生工伤事故则要承担相关责任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注意事项1、聘任和解聘的问题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他主要是由《公司法》等法律专门规定的,如依照公司法规定未经用人单位董事会的决议,用人单位是无权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规定明确,以便和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区别开来2、加班费问题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其工作性质是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的在实务中,经常会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以后,向公司要求给付加班费的问题,但在司法实务中,高级管理人员有加班费一般得不到支持所以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解决这个问题3、保密条款由于高级管理人员会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为了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就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一般是进行原则性规定,最好能单独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并且对违反保密条款时应承担的责任做好约定4、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用工时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同类业务或在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为了更好的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在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根据实际情况添加竞业限制条款从上文可以知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可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所以需要企业及时的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入职期间劳动合同怎么签?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入职期间劳动合同怎么签(企业签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入职期间劳动合同怎么签

企业签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普通员工签订注意事项1、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可。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三种: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根据双方的需求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同时,如果有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并且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该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3、对非全日制用工要特别注意1、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2、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3、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5、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否则发生工伤事故则要承担相关责任。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注意事项1、聘任和解聘的问题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他主要是由《公司法》等法律专门规定的,如依照公司法规定未经用人单位董事会的决议,用人单位是无权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规定明确,以便和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区别开来。2、加班费问题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其工作性质是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的。在实务中,经常会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以后,向公司要求给付加班费的问题,但在司法实务中,高级管理人员有加班费一般得不到支持。所以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解决这个问题。3、保密条款由于高级管理人员会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为了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就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一般是进行原则性规定,最好能单独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并且对违反保密条款时应承担的责任做好约定。4、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用工时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同类业务或在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为了更好的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在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根据实际情况添加竞业限制条款。从上文可以知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可。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所以需要企业及时的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在上海入职时办理什么样的手续

入职手续是作为一名新入职的员工在报道第一天首要的任务,就是办理好入职手续。首先会被带到了人事部门,HR让填写一份简单的个人资料,包括个人履历、基本信息等;如果是非上海生源,需要提交《全国毕业生就业通知书》,还应同时递交上海市教委同意其《进沪就业通知》或《上海市居住证》等材料;同时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劳动合同,而后,会拿到了一份入职指南,上面清楚地写着今后所享有的权利和应该遵守的制度。在上海需要办理《劳动手册》《劳动手册》用于记录劳动者就业、流动、失业、培训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等情况,是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求职登记和应聘就职的证件。劳动手册作用1、区县职业介绍所在受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时,根据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在《劳动手册》里作好记录。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各种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在《劳动手册》上做好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日期的记载并盖章。3、《劳动手册》中培训内容一栏,由培训单位、区县职业介绍所和街道(镇)劳动服务所记载。4、《劳动手册》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栏,按当地《失业保险办法》及实施细则,由受理的区县职业介绍所和街道(镇)劳动服务所记载。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入职新单位相关法律规定1、《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7条: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单位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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