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行动#
有很多被害人遭遇了刑事犯罪之后,在刑事诉讼进展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却最终被做不起诉决定。 这时候被害人就慌了,碰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呢?
我告诉各位,这时候被害人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并提交书面的申诉材料。
根据我国刑诉规则第381条到383条规定, 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复查。
而在实践中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检察院。
前面说到了,被害人要在7日以内提出申诉。那么假设被害人要在7日以外提出申诉该怎么办呢?
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7日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查的部门进行审查。
也就是说7日以内是上一级检察院进行审查。7日以后是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进行审查。
如果上级检察院经复查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并将案件交由下级检察院提起公诉,还要将复查决定抄送移送起诉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
当然,如果认为不起诉决定正确的,出具审查结论,直接答复申诉人。
在实践当中,检察院往往还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对于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这件事情您还有什么要说的,欢迎在下方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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