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十七条第三款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将机动车查验电子资料转递至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复核并核发行驶证。
车辆变更车身颜色后如何办理业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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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登记业务需提交的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4、若由他人代理的,需提供代理人或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书。
业务办理流程:
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变更车身颜色后→携带业务办理所需材料→驾驶机动车到车管所柳江分所或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地址附后)交验机动车→在办证业务大厅领取排队号、受理业务、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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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车身颜色需要注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通过车身贴膜改变车身颜色的,也需要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车身颜色变更)业务。
温馨提示
1、机动车所有人应先改变车身颜色,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2、新部令实施,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可在异地申请车身颜色变更登记业务,其他类型车辆需前往车辆登记地办理。
3、在异地申请变更登记的,异地车管所交付的是签注过变更信息的旧行驶证,新的行驶证由车辆登记地车管所重新制作,车主收到新行驶证后原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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