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约网约车渐渐成为社会公众的主要出行方式之一。但是,网约车公司仍然处于野蛮生长的竞争环境中,很多公司的管理制度并不完善,旗下挂靠的网约车并未严格按照规定足项购买开展客运服务所需的各项保险,甚至不乏有完全脱保的网约车。这些网约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受伤乘客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网约车司机往往没有赔偿能力,而网约车公司又拒绝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受伤乘客如何才能让网约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呢?笔者以自己亲自承办的真实案件,简单介绍一下这个问题。
基本案情
甲于2019年3月5日12:23:49通过拨打“130****2929”这个号码,向某优程公司预约前往宜宾筠连的网约车。约车以后,甲于12:24收到一条“130****2929”这个号码发来的一条短信,短信内容为“感谢致电优程出行……详询400-811-3332”。随后,乙驾车前来接甲前往宜宾筠连。但是,乙在驾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甲身受重伤。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为,乙承担全部责任。
另查明,某优程公司是丙出资设立的一人公司。
甲受伤住院以后,才发现事情的严重性。原来,乙驾驶的网约车已经脱保,完全不能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而乙名下根本没有任何资产,连他驾驶的网约车都不是他本人的,如果要乙承担赔偿责任,无异于痴人说梦。于是,甲便决定向某优程公司主张赔偿。但这个时候甲才如梦初醒,他除了“130****2929”这个号码,便对某优程公司一无所知,就连这个号码与某优程公司之间具有何种联系也一头雾水。虽然,乙自认他是某优程公司的网约车司机,但他和某优程公司之间并没有过“公对公”的联系,只与两名所谓的某优程公司员工有微信交流,但该两个微信账户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究竟是谁他都不得而知。
也就是说,甲根本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他与某优程公司建立了客运服务合同关系,要让某优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可谓是困难重重。
柳暗花明
就在大家一筹莫展之际,笔者抱着“碰碰运气”的心态,在网络上检索“优程公司”。这一检索才发现,原来开展网约车服务的“优程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有数十家。说明仅凭“优程公司”这个名称或短信回复的“优程出行”这个称谓,完全不能直接锁定与甲建立客运服务的是某优程公司。
但是,随着笔者锲而不舍地打开每个优程公司的网站,终于黄天不负有心人,笔者突然间灵光一现发现一个“优程网约车,伴您健康行”的网站,点击进去后发现正是宜宾市范围内的网约车推广信息。当然,仅凭这点尚不足以锁定这个网站就是某优程公司创办的,因为不能排除其他地区的优程公司也想抢占宜宾市场。
经仔细浏览网站内容,笔者突然惊奇地发现,网站推广的前往筠连的网约车的约车电话之一就是“130****2929”这个号码。这时,笔者按捺不住内心的惊喜之情继续浏览网站内容,预感能够通过这个网站直接锁定优程公司。果不其然,笔者发现这个网站同时显示,优程公司的官方网址是“ycyc58*.com”,笔者马上在国家工信部的官方网站中检索“ycyc58*.com”这个网址,终于发现这个网址的备案单位正是某优程公司。
到这里,事情脉络已经相当明朗了。笔者赶紧联系当事人去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以防某优程公司回过神来删除网站。等一切准备就绪后,笔者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时候,笔者已经胸有成竹了。
争议焦点
甲与某优程公司之间是否建立了客运服务合同关系?某优程公司及其股东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论法说理
一、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与甲建立客运服务合同关系的是某优程公司,乙系受某优程公司的指派向甲提供客运服务。
根据查明的有关事实,标题为“优程网约车,伴你健康行”的网站中明确显示,“优程网约车”的官方网址为ycyc58*.com,“宜宾—筠连”的约车电话之一是130****2929。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官方网站中,网址ycyc58*.com的备案单位正好是某优程公司。
也就是说,“优程网约车,伴你健康行”的网站是某优程公司创办的,约车电话130****2929是某优程公司的业务电话。甲通过拨打130****2929这个号码预约前往筠连的网约车,当然就与某优程公司建立了客运服务合同。
另根据甲的通信记录,甲于2019年3月5日12:23:49拨打“130****2929”这个号码预约前往筠连的网约车。当日12:24分时,甲收到130****2929发来的一条短信,内容为“感谢致电优程出行……”随后,乙驾车前来接甲前往筠连。由此可见,甲向某优程公司预约前往筠连的网约车后,乙旋即驾车前来接甲,这足以证明乙系某优程公司指派的驾驶员,乙驾驶的机动车系某优程公司安排的客运车辆。
甲向某优程公司预约前往筠连的网约车后,乙旋即过来接上甲前往筠连,这足以证明某优程公司指派乙为甲提供客运服务,乙属于某优程公司的员工。也就是说,乙车前来接甲系从事构成某优程公司业务活动的履职行为,该履职行为的法律效果当然归属于某优程公司。因此,乙履职过程中造成甲遭受损害的,某优程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某优程公司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如上所述,乙受某优程公司的管理和统一派单,并从分发的订单中获取报酬,双方之间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同时,乙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属于某优程公司的主营业务,某优程公司也从乙的经营活动中获取收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之规定,乙与某优程公司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乙属于某优程公司的员工。
因此,乙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使甲遭受人身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之规定,某优程公司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替代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甲与某优程公司之间属于网约车服务合同关系,某优程公司作为网约车服务提供者,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之规定,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因此,甲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某优程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某优程公司作为一人有限公司,丙并未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3条之规定,丙应当对某优程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丙应当对某优程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判决某优程公司与丙连带赔偿甲的各项损失261193.85元。
案件来源:(2020)川15民终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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