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江西、宁夏、北京四地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勘察、设计等资质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此前,住建部以及四川、河北、陕西、湖北、广东、安徽、西藏、新疆、吉林、辽宁、内蒙古、黑龙江、山东、贵州等14地也相继发布勘察、设计等资质延期通知。
原文如下
关于建设工程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有关要求,现就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2月30日届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向我厅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工作经历、专业职称或执业资格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相应类别的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业绩和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应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也可按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1月15日
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九江市、宜春市、鹰潭市、共青城市、瑞金市、丰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工作,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延期均通过“江西住建云”平台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新的电子证书,证书信息同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通过重组分立、吸收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二、2022年12月6日起,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含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都可通过“江西住建云”平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提交相关材料中,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企业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关于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惠企稳岗保障经济稳定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的“对根据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三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新资质标准出台前,允许新设立企业直接申请二级资质,企业业绩可使用注册建造师在母公司(全资或绝对控股)注册期间完成的我省工程业绩”,不再执行。
三、申请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代表工程业绩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业绩的,上传业绩材料应反映出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容包含相应专业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经建设单位确认等情况,可将施工总承包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作为工程中标证明、工程合同等申报材料的附件。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合同价支付工程款,不再进行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的,可提供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作为工程结算证明材料。
四、各级建设工程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部门要规范企业人员审查标准。企业人员的社保缴交单位应与申报企业一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规定,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的6种情况的,可将相关佐证材料上传。资质标准中无人员从业经历要求的,不考核个人从业经历。职称人员职称证信息在核发机关官网可核验的,不得要求企业提供职称批复文件、评审表等证明材料。如确认上传证件系私自制作的“克隆证件”的,可视为提供虚假材料申报资质。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1月15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宁建函〔2022〕557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落地前有关衔接工作。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现将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到期的,统一延期至 2023年12月31日。
二、2022年12月20日前,各地级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上述资质由各地级市核发单位梳理汇总后,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统一办理延期手续,并将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三、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建造师、中级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厂房、设备等指标须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既可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以上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12月31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属地管理”原则,要加强对属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对不满足现行资质标准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1月17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现将资质延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我委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的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在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2月30日期间届满的,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丙级资质证书不在此次自动延期范围之内。
针对注册人员缺失的乙级资质企业,将限期进行整改,不在本次自动延期范围之内。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2022年11月18日
来源:各省住建厅、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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