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节我们学习了海域使用权登记,根据一体登记原则,今天我们共同学习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有关知识。
一、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1、适用情形:使用海域,在海域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申请;
2、申请主体:海域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海域使用权人;
3、提交的申请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
(4)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以及界址点坐标;
(5) 建筑物、构筑物符合规划的材料;
(6) 建筑物、构筑物已经竣工的材料;
(7) 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8)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1、适用情形:(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海域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3) 改变海域使用位置、面积或者期限的;
(4) 海域使用权续期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1)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2)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
(3)海域使用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3、提交的申请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①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②海域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变更后的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以及界址点坐标等成果。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缴纳凭证;
③海域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缴纳凭证;
④海域使用期限发生变化或续期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缴纳凭证;
⑤共有性质变更的,应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其他材料。
4、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要点:(1)申请变更登记的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是否已经登记;
(2) 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变更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 申请变更事项与变更登记文件记载的变更事实是否一致;
(4) 依法应当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是否已按规定缴纳相应价款;
(5) 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6) 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三、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1、适用情形:(1)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作价入股的;
(2) 依法转让、赠与的;
(3) 继承、受遗赠取得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1)共同申请:由转移登记的双方共同申请;
(2)单方申请: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
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
3、提交的申请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3不动产权属证书;
(4) 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①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②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③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④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⑤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⑥转让批准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提交原批准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文件。
(5)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纳海域使用金缴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6)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其他材料。
4、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要点:(1)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登记原因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2)申请转移的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是否一致;
(3) 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被查封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4)有异议登记的,受让方是否已签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5)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6)依法应当缴纳海域使用金、纳税的,是否已缴纳海域使用金和有关税费;
(7)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四、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1、适用情形:(1)不动产灭失的;
(2) 权利人放弃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3)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3、提交的申请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①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②权利人放弃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③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 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其他材料。
4、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要点:(1)申请注销的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是否已经登记;
(2)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注销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不动产灭失的,是否已实地查看;
(4) 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已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权利人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是否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书面同意;
(5)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6)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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