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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宣告死亡及其撤销后婚姻关系的效力】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宣告死亡与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法律效果的规定。宣告死亡判决生效后,被宣告死亡人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人身关系消灭,财产继承开始,从而结束因被宣告死亡人下落不明所带来的不稳定状态。但宣告死亡毕竟是拟制死亡,被宣告死亡人仍有可能生还,因此,被宣告死亡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是否存续,及如果宣告死亡被撤销其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如何处理,均是宣告死亡制度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从法律上看,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即他的人身、财产关系都要发生变动。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中的一种,随死亡宣告判决的生效而消除。从法院宣告失踪人死亡之日起结束失踪人与生存配偶的婚姻关系,生存配偶可以选择是否再婚,也能充分地保护生存配偶的婚姻利益。
宣告死亡只是拟制死亡,并不能完全确定死亡的实际情况,有可能被宣告死亡人确已死亡,拟制正确;但也有可能依旧生存,拟制错误。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并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一方面,规定如果死亡宣告被撤销,配偶未再婚的,则该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另一方面,规定在尊重配偶婚姻自由的原则下,如果该配偶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则该婚姻关系不自行恢复。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生存配偶获得再婚的权利,在其选择再婚后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并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在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与第三人结婚的情况下,配偶与第三人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若此时死亡宣告被撤销,则该配偶与第三人的新婚姻关系仍然继续维持,原婚姻关系不能恢复。同样,如果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不能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本法将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死亡日期区分为两种:判决作出之日和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死亡宣告之日”包含两层含义: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自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起消除,但自然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自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起消除。
案例参考:
此类案件多涉及个人隐私,笔者暂未查询到与本条相关的实际案件。
与本条相关联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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