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四川会理县人民法院公开庭审了一起放火罪暨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案件庭审过程同步在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被告人刘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因泄私愤,在国家护林防火期间故意放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灌木林地达三百余亩,给国家集体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合议庭经过合议综合全案情节,依法当庭对该案做出宣判。
决定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要求被告人按照植被恢复造林方案恢复植被。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家属已为其缴纳植被恢复费用5810元。
同是凉山,无独有偶
卢某某被判三年
也因放火罪
3月26日
四川冕宁县人民法院到和爱乡开展巡回审判
在村民家门口
公开审理“卢某某放火案”
据了解,被告人卢某某因琐事对村民心生不满,2月9日5时35分,拿着打火机到和爱乡临江村1组村民的自留山上分三处将干草故意点燃。最后,火势被村民发现后扑灭。经调查,起火点有三处,过火总面积545.82平方米。在公安机关排查询问过程中,被告人卢某某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
3月26日,在和爱乡中心校,工作人员用课桌搭建起了简易审判法庭。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公开审判,冕宁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进行了当庭现场宣判,被告人卢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犯了放火罪或失火罪
要坐牢
●2021年2月,李某为获取草木灰种菜,在福建省浦城县某山场内点燃树枝杂草,因天气干燥,不慎引燃附近枯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34亩。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经审理以失火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5月7日19时,云南峨山县双江街道登云社区登云组村民李某某,将所吸烟头丢在自家核桃地里,导致引燃地间杂草,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为232.57亩,均为林地。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7月29日上午,峨山法院对发生在该县的一起失火案到被告人所在的村民小组巡回审理,并以失火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20年3月29日,云南省楚雄市人李某桦在楚雄市鹿城镇龙江社区白沙冲小组房后山上坟过程中,将未熄灭的烟头随意丢弃,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311.06亩。2020年9月11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李某桦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3月29日,四川省凉山州盐源县村民毛某某在盐源县大草乡水简坪村2组林区休息抽烟后,将未完全熄灭的烟头丢在地上,引燃地表干树叶腐朽木材,随后引发森林火灾。盐源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毛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责令附带民事诉讼,公益诉讼被告人毛某刑满释放后一年以内,按照与盐源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生态修复方案,对过火林地受损面积国有林2301亩,集体林251亩,采取人工措施进行生态修复,如不按盐源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生态修复方案修复的,则应该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663280元,并承担森林火灾直接经济损失326656.02元。
●2019年12月14日,江西省永丰县农民宋某苟违反森林防火重点期禁止在野外用火的禁令,在枧田塅上自家农田上用火柴将田埂边的杂草点燃烧除,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林地面积134亩。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宋某苟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9年12月5日,广东省连平县人周某与同伴在连平县西南村大窝肚山场半山腰寻找墓穴过程中,在山场抽烟后丢弃烟头没有踩灭,从而引发森林火灾,造成山林大面积烧毁,过火面积达427.3公顷。2020年5月15日,连平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
●2019年2月6日12时许,家住贵州普安县白沙乡铁厂村上铁厂组的胡某,为方便自己上山放牛、采蕨苔,用打火机在铁厂组簸草谷处放火烧山,待火势蔓延后,又步行至兴中镇赛阳道处、严家坪子处分别放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3096.4亩,造成直接经济3870500元。胡某因放火罪被判有期徒刑八年。
●2018年10月31日,李某龙因贪吃蜂蛹,在广东珠海市斗门区一座后山,将一扎长约30厘米的线型蚊香点燃,放进灌木丛里熏烧马蜂窝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4.1605公顷。珠海市斗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龙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赔偿造成的损失及植被恢复费用人民币20.59万元、鉴定费用人民币8000元,在珠海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18年2月13日14时许,山东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村民刘某擅自将违禁祭祀物品带入其村南的南北山坟地上进行祭祀,点火时,火星引燃烧纸和周边的干草及鞭炮,引发山林火灾。过火森林面积为8.87公顷,生态价值损失为100余万元。2018年8月30日,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同时判决刘某赔偿生态价值损失176.76万元。
●2017年12月20日18时许,曾某携带登山设备及打火机、铁锅等物品,在广东珠海凤凰山塘抱石水库尾附近一山腰平地处生火煮面,因未及时熄灭灶台内余烬,在山风作用下余烬复燃并引燃山林。曾某因扑救无力而逃离下山,以致过火林地面积达76.9530公顷,烧毁的林地属于省一级生态公益林、商品林。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曾某因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同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处被告赔偿生态林植被恢复费用人民币共4717522.86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四川日报、凉山融媒、中国人大网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