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秋,浙江绍兴警方破获了一件杀人分尸藏尸案,被害者是一位51岁的上海“富婆”姜某,杀人凶手是她曾经“包养”的安徽小伙王某,那是什么让这段不正当的金钱关系破裂,最后落得一个客死他乡,被分尸弃井的田地?
一、枯井女尸姜某的尸体是被几个胆大贪玩的小孩在一处废弃的枯井中发现的,几个小朋友因为好奇,将枯井上的石头挪开,想一探井里有什么。
刚一挪开石头,一股扑鼻的恶臭直接劝退了一众冒险的小伙伴,只有个别胆子特别大的朝黑漆漆的洞口望了几眼,天色见完加上井里本来就黑,他们隐约之间看到了类似腿之类的东西,就赶紧跑回家了。
村里大人听说此事也非常奇怪,孩子们所说的那口井都废弃了许久,里面怎么会有东西,连忙前去查看。这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那井里看到的就是腿,有胆子大的拿树枝戳了一下见是软的便彻底确认这不是什么模特模型,就是真的人腿。
村民都吓破了胆迅速报警,警察到现场后对尸体进行了打捞,捞出来的足足五块尸体,通过随行法医的鉴定,确认了死者为上海人姜某,51岁,可是根据个人信息来看,姜某基本一直呆在上海,怎么难得的一次出市就真的出事了呢?
二、禁忌的相遇虽然现场先后被玩闹的小孩和赶到的大人破坏过两次,但还是有着许许多多的蛛丝马迹显示着,这是一次激情杀人,凶手留下了许多痕迹,显然没有经过提前预谋,基本可以确定作案地点就在这口井的附近。
警方积极调查,很快就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王某并抓获,从王某口中,警察得知了这次恶性事件的来龙去脉。
时间拨回到半年前,年仅24岁的王某已经娶妻生子,但是他过的并不幸福,他由于家境不好,只是凭着外表做的倒插门女婿,在家里地位非常的低,没有钱就挺不起腰杆子,长期的受气也让他心情郁闷。
但是生性懒惰才是他备受侮辱的原罪,他借着出去打拼的借口逃出安徽的家,来到浙江嘉兴,但是来到嘉兴后他也是好吃懒做,每天就在网吧上网,在此期间王某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姜某。
本来王某整体虚度光阴也不免孤单寂寞,加上隔着网络这一层屏障,说话也就愈加放肆与肆无忌惮起来。没想到的是,对面的姜某非但不反感,甚至大胆地进行了反击,很快二人就不至于文字的交流打起了视频电话。
视频中,王某的高分颜值让姜某心动不已,而姜某贵气成熟的新潮打扮也让王某眼前一亮,一来二去二人便在网络上确认了关系。
此时姜某还在谎称自己30几岁,在上海事业有成。保养得当善于打扮的她在王某眼中就是一个三十出头的“富婆”,顺杆子便往上爬,想要跟着姜某去上海工作生活,出人头地。
姜某自然一口答应说找到合适机会就带他去上海发展,最近休息不想谈工作就去嘉兴找王某玩,给王某一个当向导表现的机会。王某那更是百般欢迎,可惜的是他本来就没什么钱,又在网吧蹉跎岁月,可谓是脑袋空空,口袋空空。
姜某也看出了王某的窘迫,大手一挥:“钱不是问题,你伺候好我就行了。”然后姜某就来到了嘉兴和王某网友见面,二人见面后发现各自与视频所见别无二样,干柴烈火之下就越过道德的边境,走过了爱的禁区。
在嘉兴的这几天王某也知道了姜某其实已经51岁了,不过在他看来这都是有钱的象征,而且视觉上来看姜某确实也就三十几岁。二人关系进一步发展后,王某也就随姜某去到了上海。
三、泡影破碎到了上海王某才发现,姜某并不是什么富婆阔太,只是一个棋牌室管理员,家境只能说不错,和他预想的大富大贵那是相差甚远。加上姜某不仅结过婚有一个和自己差不多大的孩子,还有一个同居多年的男友。
姜某也是人精,她发现了王某的态度转变,每次和王某发生完关系都会给个三、五百块“营养费”。出生小地方的王某见常常能拿一笔不错的收入便也放下了离开的念头,就此被姜某牢牢吊住了。
不过时间一长,王某也是反应过来,自己这不就是被包养了吗,甚至不是那种被包养了但好歹有个名分的“倒插门女婿”,本就被倒插门这个身份所伤害过的王某更加渴望一个“爱人”或“老公”的名分。
可是无论两人私下里叫的有多么亲密,一旦出去和姜某朋友见面时,王某就回到了“弟弟”、“闺蜜”、“蓝颜”等称呼,王某也是愈加不满。
直到有一次,王某借着酒意,强迫姜某的朋友叫姐夫,体验一把“正宫”的感觉,可是蒋某的朋友少说也四十来岁,怎么会叫一个二十几岁的毛头小子姐夫,被烦的急了就将王某打了一顿,还伤到了某些要害部位。
姜某不仅没有阻止反而觉得是王某惹是生非便把他赶出家门,王某想要在上海生存也必须依赖姜某,无奈之下只好灰溜溜地回到嘉兴养伤。
四、多重刺激,暴起杀人心灰意冷的王某回到嘉兴又开始了游手好闲的日子,本以为这辈子就这样继续混吃等死发财无望时,姜某突然来到嘉兴找到了他,并且硬要发生关系以示歉意。
很显然姜某这次来就是有些不舍王某年轻的身体,不停地向王某索取。而王某因为受伤的缘故根本无法满足姜某,姜某直接恼羞成怒,不停地攻击辱骂着王某。
身体和精神的双重刺激之下,王某再也克制不住自己的愤怒,随手抄起一根绳子就勒死了姜某。发现姜某死后王某才冷静下来开始害怕,为了掩盖罪行便残忍肢解了姜某扔进了附近的枯井里面。
心怀鬼胎的二人,终是害人又害己......
法律分析王某被姜某包养行为的法律分析。
包养并不是一个法律名词,法律上并没有对包养行为有具体的定义和规制,对于男女关系来讲,法律只保护合法结为夫妻的夫妻关系,其余的同居关系、恋爱关系、包养关系等等法律全部不予规制,也就是不禁止也不保护。
王某被姜某包养的行为法律并无规定,但是王某是在有妻子的情况下出轨的,在此时王某和妻子的婚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姜某只有一个同居的男友,姜某和其男友之间的同居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
那么王某和其妻子的婚姻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王某出轨时,法律是如何保护其妻子的权益呢?
首先是民事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如果有夫妻感情破裂,一方有酗酒赌博等行为屡教不改,重婚或者是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本案中王某出轨和姜某同居,其实已经构成了起诉离婚的要件,王某的妻子可以以王某与他人同居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而且如果王某与姜某就双方的财产达不成协议的话,法院也可以判决分割双方的夫妻财产,而且由于王某的出轨行为,对婚姻关系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所以王某属于过错方,在分割财产中,过错方可以适当的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如果法院分割王某和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肯定会给王某妻子的比例要多于王某的比例,在实务中可能是四比六或者七比三。
除此以外王某的行为可能还构成重婚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重婚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指的是在已有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或者与他人共同生活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要构成重婚罪,通常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首先是要有有效的婚姻关系,这里的婚姻关系特指行为人已经与一名合法的配偶进行了合法的结婚登记,不包括只办酒席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
而且行为人在已有婚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与另一人进行了结婚登记或者与他人以夫妻的关系共同生活。这可以是合法的结婚登记,也可以是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即与他人以夫妻的形式共同居住并持续性地过夫妻生活。
在主观要件上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有婚姻关系,仍然故意与他人结婚或者共同生活,而不是出于错误或者无意识的情况。
本案中,王某在未和妻子离婚的情况下和姜某同居,可能会构成重婚罪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重婚罪的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可处罚金。
王某和姜某起冲突王某用绳子勒死将某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的规杀人罪,对于故意杀人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如果情节较轻的会被判处三到五年有期徒刑,王某和姜某之间是因为感情纠纷,而且是激情杀人,在量刑上应该是不会被判处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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