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司在填报完五金厂登记表备案后,已加盖公司公章和法人签字的登记表备案文件,但环境主管部门表示该文件需交由环境主管部门加盖部门公章方才认可,故想请问下,填报登记表备案后,备案文件是否需要打印交由环境主管部门盖章确认?若无环境主管部门盖章,该文件是否有效?

A: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收到建设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证明。

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手续时,应认真查阅、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认其备案的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哪些项目需要备案?建设单位如何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的建设项目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对于未列入分类管理名录的其他项目,则无需履行环评手续。除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外,登记表备案采取网上备案的形式。生态环境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由县级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

与审批制要求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不同,建设单位办理登记表备案手续的时间要求是在建设项目建成后、投入生产运营前,此时项目已经建成,因此不存在变更问题。但是,如果项目备案完成后、投入生产运营前,建设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的,需要再次办理备案手续,由新的建设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重新进行相关承诺。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具体分三个步骤:

需要说明的是,备案回执仅是环保部门确认收到建设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证明;建设单位需要对项目合法性及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并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附相关法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环保365

是否需要办理环评手续(建设单位应如何办理环评备案手续)(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