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在天一商场吃过饭,刘女士顺道在商场内米旗蛋糕店买了一包吐司面包,拿回家给女儿食用了一部分,第二天发现剩下的面包布满了霉斑,刘女士担心这就是昨天1岁半女儿拉肚子的原因。
据刘女士介绍,当时选购时,没有太注意,因为一般面包店售卖的都是新鲜面包,这包胡萝卜吐司面包价值10.90元,当天拿回家便给1岁半的女儿喂了一部分,刘女士说:“我拿回家给女儿吃了一点,我也吃了一点,当天下午女儿拉了三次肚子,我以为是受凉了,就给服了点儿药,结果今天再拿起那剩下的部分面包,发现上面布满了霉斑,包装显示生产日期是2月19日,保质期4天。”刘女士将此事在二三里资讯平台#安康315线索征集#话题中发表了出来。
发现面包发霉之后,刘女士联系到米旗店家希望得到一个解释,店家最开始声称可以退还10.9元,再赠送一个面包,被刘女士拒绝。她认为店家在售卖临期食品时,没有对顾客进行提醒或者对食品进行检查,也没有作为临期食品来处理。“我现在不知道女儿拉肚子是否与吃这个快过期的面包有关系,所以即便后来店家给了我10倍赔偿,微信转账109元,我也没有收,再观察三天,如果孩子没事就算了,一旦查出是因为食用这个临期面包而导致的问题,我会让商家负责。”刘女士说。
2月23日,华商报-二三里资讯记者采访到米旗蛋糕店店长谢小东,谢小东表示:“面包在售卖时,还在保质期内,一般现做的面包都是当天售卖,但是切片的吐司面包是有包装,保质期有4天时间,可能受气温的影响,面包会发霉,但是目前与刘女士已经就此事在协调处理办法。”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法条: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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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记者 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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