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江某系亲表兄妹,张某长江某8岁、大龄未娶,表妹长到二十岁如花似玉的年龄,张某便打起了表妹的主义,对表妹展开了猛烈的追求。张某母亲自是欢喜,不再担心儿子找不到对象,并且有意无意的撮合两人。江某父亲虽然明白女儿还有其他选择,但认为兄妹结亲知根知底,也是亲上加亲,并无不妥。于是,在张某母亲和江某父亲的撮合主持下,这对鸳鸯结合在一起,接着办理了结婚登记,并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
婚后,两人生育了一儿一女。随着时间一年一年的过去,两人的日子越来越平淡,江某觉得张某对自己漠不关心,日升埋怨,双方感情日渐生隙。江某认为双方的婚姻本系违背自己意愿,由父辈包办的婚姻,遂提出离婚的要求。在两人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江某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宣告二人婚姻无效。张某则认为,自己与妻子结婚近二十年,孩子都快长大成人,两人没有闹过大矛盾,夫妻感情并没有出现大的问题,表示不同意“离婚”。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两人系嫡亲表兄妹,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为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故原、被告的婚姻自始无效,遂依法作出判决:原告江某与被告张某的婚姻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