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发生在南昌市的一起“精神病”杀人案一度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日前,南昌市中院对该案件正式宣判,判处被告人万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起被冠以“精神病杀人案”标签的案件发生在今年5月24日。

根据南昌市公安通报,年仅24岁,豆蔻年华的女孩刚刚踏入律师行业。当天,她与几位朋友在南昌红河凤凰中大道路段逛街时被万某发现。此时被害人即无出格的服饰打扮,也与万某毫无语言冲突,甚至与万某连一句交流都没有过。

精神病人杀害实习女律师案判了(精神病人杀害实习女律师案判了)(1)

而万某当天曾在街上购买利器和毛巾,仅凭路上偶遇,决定杀害三人中排在中间的被害人。

随后,万某上前以利器砍伤被害人,并对其进一步加害,最终导致24岁的被害人死亡。

事后,调查中发现万某在14岁是已出现间歇性精神病症状,数年来也都有继续治疗的记录。

随后,经过江西精神病学司法研究所鉴定,万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但案发时处于缓解状态。

这个调查结果和鉴定结果的出台,一时间让网友议论纷纷,毕竟近年来曾出现数起精神病杀人后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网友担心此人是否会因精神病而免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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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为著名并在当时引起热议的就是2015年南京宝马撞车案。

2015年6月20日,一辆陕A牌照的宝马牌轿车在南京一处路口以接近200公里的速度闯红灯,并从侧面撞击此时正常行驶通过路口的一辆马自达轿车。事故造成马自达轿车中一男一女当场死亡。而肇事者王季进弃车逃逸后被抓获。事后,因为王季进的种种异常表现,经过两次鉴定,认为:

被告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且被告人王季进在案发前、案发当时处于精神病状态,2015年6月20日实施违法行为时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这个结果,被害人家庭和公诉方都认可。也因为这个鉴定结果,使得肇事者王季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得以轻判,最终判处11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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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认为,精神病人在犯罪时,如果完全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换一句容易理解的方式来描述,就是是否主观上“故意”去犯罪,并且意识到自己在犯罪。精神病人在“发病”时犯罪,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在犯罪,甚至无法对自己进行控制。这是对精神病人在“完全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状态下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理解。

那么有人可能会说,醉酒状态下的人犯罪,是不是也存在“非故意”和“无意识”两个状态。首先醉酒之前的人是应该对自己“醉酒”可能发生的事情进行预判和控制的,你自己没有控制,并且醉酒,这是你自己的责任所在。

其次,如果醉酒状态严重,人是无法有所行动的。而醉酒后仍能实施犯罪的人,其意识是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通俗易懂的说,要么直接喝醉了没法动,要么能动手打人甚至杀人,其实仍然是有意识的,酒醉状态只不过是助长了人的冲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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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再回到这个案件来看,在刑事案件中,当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发作这种可能的时候,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精神病,司法机关在案件的时候会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他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

如果司法鉴定结论认定嫌疑人是在实施杀人或者伤害他人时候他是精神失常状态,那就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即一种间歇性精神病,这种病人的精神状态时好时坏,如果鉴定下来,他是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实施杀人或者伤害人,是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鉴定下来,他在实施杀人或伤害他人的时候,精神状态是正常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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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万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案发时处于缓解状态,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不仅如此,他在此案中,5月24日当天能在街上购买尖刀、毛巾等作案物品,也就是说此时他是在有意识的谋划。在整个过程中,他能清晰的购物,并且知道购买的物品与他所谋划的事情的关联性。所以,法院认定他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精神病发作时犯罪,虽然免于刑事处罚,但是要求其家人对其进行监管,或者由政府出面对其监管。美国历史上曾有一起著名案例,一位向里根总统开枪的嫌疑人,在随后的辩护中被认定为精神病而免于处罚。但随后他被送往美国最严格的精神病院,关押了数十年,期间多次试图证明自己痊愈而未能成功。此人在关押期间甚至于连像犯人“放风”那样的权利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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