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岁男子游泳池溺亡(北京一六旬男子泳池中溺亡)(1)

伊某在某体育公司开设的健身房游泳馆游泳,后溺水身亡,其家属将体育公司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139万多元。一审法院判决体育公司承担60%责任,赔偿原告80万多元,伊某自身承担40%责任。体育公司不服,认为伊某是心脏病发,只是恰巧处于游泳池,于是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近日该院二审维持原判。

男子沉入水底6分钟后 救生员才将其拖上岸

2017年11月7日上午,60岁的伊某到北京某体育公司开设的健身区域锻炼身体,后进入该公司游泳馆游泳。当时泳池内包括伊某共有3人在游泳,中途有1人离开。

12时03分05秒伊某游至深水区时开始原地划水,身体逐渐下沉,直至12时03分30秒立于水中,头部被水面没过,身体在水中缓慢挪动,试图向岸边方向靠拢,12时04分15秒伊某完全沉入水底,不再动弹。

在此期间,有2名救生员一直坐在泳池岸边,并未察觉伊某异常。

12时09分20秒,其中一名救生员起身巡视,12时10分15秒,走到伊某下沉区域观察,随后取来救生杆碰了碰伊某,12时10分40秒,跳下水中将伊某往岸上拖拽,12时10分50秒,另一名救生员起身往该方向跑来,二人将伊某拖上岸,轮流为其进行心肺复苏、人工呼吸等抢救措施。

随后,游泳馆其他工作人员赶来,并报120急救,后伊某被宣布死亡。

死者家属索赔139万多元 法院认定健身房担责60%

伊某家属诉至法院,认为伊某在沉入游泳馆池底数分钟内,两名救生员均未能及时发现,一名救生员还在玩手机,故要求体育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失费总计139万多元。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体育公司的救生员疏于观察和巡逻,在伊某发生异常状况后长达数分钟后才发现,导致救助不及时,显然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和救助义务。

另外,法院还认为,体育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医务人员,未对伊某落实深水合格证验证即允许伊某到深水区游泳。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体育公司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且伊某对自身死亡也有一定过错,故判决体育公司承担60%的责任,伊某自身承担4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体育公司赔偿伊某家属80.6万元。

体育公司不服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体育公司提出上诉,称伊某的死亡是心脏病发,只是其当时恰巧处于游泳池,溺水死亡调查结果仅经过尸表检验而未经尸检,故认为判决其承担责任过重。

北京一中院认为,伊某经过公安机关的鉴定及调查认定为溺亡,体育公司尽管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初步证明其质疑成立。

关于体育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北京一中院认为,伊某事发时已60岁,进行了一个半小时的健身后,坚持继续游泳,运动量较大,且在未持有深水合格证的情况下到深水区游泳,其爱人亦表示伊某之前也曾有过该情况。

但法院同时认为,即使伊某可能因自身疾病诱发游泳困难而发生溺水情形,体育公司仍可通过依据相应国家标准配备的救生人员的及时营救来减轻或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这也是游泳场馆依法要求配备相应救生设备及人员的原因所在。

据此,北京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晚报记者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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