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地区农村开展土地确权工作时,土地纠纷案例也一路上升,那么面对确权纠纷村民该如何处理呢?
确权纠纷容易出现的两种情况
1、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侵害时引起的权属纠纷。
2、对现有权属界线的争议。
如何处理土地确权纠纷,当然,能协商解决最好
自己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
纠纷发生后,双方在自愿能互相谅解的基础上,以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为前提,自行协商,自行解决。可是这样的解决并没有说服力,一旦产生分歧,可以申请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处。
纠纷严重,靠政府解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 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
那么,政府是怎么处理确权纠纷的呢?
还是先调解,实在不行就……
调解是由第三者从中调停,促使当事人和解的一种方式。土地纠纷是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属于行政调解。它是根据《土地管理法》授权进行的,具有行政效力。
调解的程序是:
①受理纠纷当事人的申诉。
②地权纠纷的调查。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诉及地权地界的证明文件进行调查。
③调解。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政策、法规,根据调查结果,向当事人进行宣传、说服工作,使认识逐步趋向一致,使纠纷得到解决。
④签订调解协议书。
调解不成,只能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仲裁的一种形式,是有关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依照法律对纠纷作出的公正的具有约束力的处理决定。
裁决的程序是:
①当事人提出裁决申请。
②调解。土地管理部门在做出裁决以前,要在纠纷当事人之间再次做出调解。
③裁决。裁决前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到场。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法律和调查结果,本着保障合法权益,有利团结和保护土地资源的原则,作出决定。
最后切记,无论什么情况,这六个原则必须遵守
1、承包的用地面积小于实际用地面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标准。
2、已被合法占用并拿到补偿的土地直接从确权登记的土地面积上减出来
3、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原面积和用途确权,比如:荒废已久的土地就不计算在内了
4、用作公益用地的情况处理,什么叫做公益地呢?如:村组内所建公路、机耕路、塘、坝、渠、学校、办公室等生产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
其中处理分为两点:已办理征用手续并给与补偿的,不在计入承包地;
未享受一次性补偿的,仍按原农村二轮可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到户清册备注栏中注明情况。
5、二轮承包后村里又有调整过土地的,这个处理方法是在不违背政策的前提下,由村民组织实行民主协商解决,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6、未获得审批而先出行建设改变用途的,一律不予进行确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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