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例情况

刘某是某区实验中学八年级学生,平时不爱学习,比较调皮,尤其不喜欢上英语课,曾屡因违反校纪而多次被班主任批评,但无明显改进。一次上英语课时,刘某又因违反课堂纪律与英语老师顶撞,英语老师将刘某交班主任处理,班主任在教育无效后,把刘某送回家。其后一连几天,刘某要求回校上课,而班主任要求刘某向英语老师认错后才能返校,可刘某则认为与英语老师顶撞,并非全是自己的过错,双方因此形成分歧。刘某家长不得已,一边为保证儿子的受教育权,协调刘某在区某某中学学习,另一边继续和实验中学协商,但该校始终未表示允许刘某返校。此后,刘某非常讨厌去又远又不好玩的某某中学,认为其受教育的权利完全是因为英语老师而遭受损害,便在某天晚自习后尾随英语老师用砖头将其打伤。

宪法修正案九的规定(以案释法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权利)(1)

02.

案例分析

在我国,宪法确认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每个公民都必须按照法律要求,接受教育。在上述案例中,某区实验中学明显是有违国家法律法规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第四十六条有这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而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也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初中都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如果学校在这个阶段迫使学生退学,就导致学生不能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也就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对于比较调皮、厌学的学生,我国也有相关法律条文为他们保驾护航,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也就是说,即使学生的成绩差,学校也不能以此为借口,非法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

但是,在案例中刘同学的行为也是不可取的,显然并不是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可取举动,甚至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

宪法修正案九的规定(以案释法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权利)(2)

03.

法律链接

我国第二章明确规定了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第四十条规定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公民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利和,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权,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公民的获得帮助权,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宪法修正案九的规定(以案释法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权利)(3)

04.

温馨提示

虽然法律赋予我们很多权利,也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但是只有我们积极主动学习法律法规,努力增长法律知识,提升法律意识,才能行使好我们的权利、维护好我们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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