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碑不上色有什么讲究(立碑落款落谁有啥讲究)(1)

所谓落款,是指在碑面标注立碑人的姓名,落款人即立碑人。

一般来说,立碑需要落款,因为立碑人立碑大都出于特定的目的,有特定的诉求,如功德碑、旌表碑、记事碑、纪念碑、墓碑等,都是特定的人或人群有意而为之,有特定的意思和意义。近些年来,坟墓立碑比较火热,我们这里重点讨论墓碑的立碑和落款。

在礼仪上,严格说来,坟墓立碑是祭祀活动,不是丧事活动,所以,立碑要到居丧完成后才可以实施。祭祀是吉礼,丧事是凶礼。吉礼是祭拜天地日月、山川自然、列祖列宗等,以祈求祥瑞,佑护子孙,绵延社稷。凶礼是凭吊灾祸、纷乱、逝亡等,以哀悯生灵,抒发情感,凝心聚力。所以,从精神情感和意识伦理的角度来说,立碑是一项关乎祖宗和子孙的神圣、庄严、崇高的事项,应当庄重、慎重、循守、严谨,有规矩,有章法、有程序,有讲究。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要结合当地的礼俗要求,要学习礼仪典籍并知晓和掌握相关礼仪习俗的基本规定和操作要求,切忌人云亦云,亦步亦趋,鹦鹉学舌,拾人牙慧。

关于坟前立碑,落款落谁?大体上应当把握原则是:即谁是墓主人的法定赡养人和法定继承人,就是谁立碑,就是谁落款。有具体情况的应当具体对待。

传统祖宗文化的理想目标是子孙繁茂,香火绵绵。子孙繁茂说明家业兴旺,香火绵绵说明后继有人。这里面有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即“代”,所谓一代又一代,子孙万代。所以,子为父立碑为一般规制,不越代,也不跨代。所谓越代即隔代,也就是孙越过父为祖立碑。隔代意味着断代,即昭穆不完整,有缺损,为不孝和不吉。因为子先于父死,本身就是不孝。孙一定要为祖立碑的,应当以父的名义,即落款落父。所以跨代,即几代为一代立碑,从祖宗文化特别是宗法伦理的角度来说,这是不必要的,也是没有意义的。现时生活中,可以到各地的公墓里去看一下,有些地区有些家庭甚至是许多地区许多家庭,立碑时一家看一家,不管几世同堂,大家庭所有人都上碑落款,不仅如此,还拉上婿家人员,包括儿子媳妇、女儿女婿、孙子孙媳、孙女孙婿、重孙重孙媳、重孙女重孙婿等,从几人、十几人到几十人,比比皆是。如果都按照这个思路立碑,一个人可以在父碑上落款,可以在祖父碑上落款,可以在曾祖父碑上落款,不仅如此还可以在岳父、岳父之父甚至岳父之祖父碑上落款,几代之后,后人子孙看见祖宗的墓碑的落款,发现自己的祖宗原来不是自己的,而是一大群人的。大谬也!儿子为老子立碑,天经地义,理所应当,就是你的事,就是你的责任,但孙子重孙没有这个义务,女婿、孙女婿、重孙女婿更不相干。

关于立碑和落款,以下情况应当讲究:

(1)有子的,女不立碑。立碑是为了香火延续,香火延续依据血脉传承,血脉传承以男性为载体。这种家庭体制和社会伦理机制是几千年的历史选择,中外亦然。这种体制设计与男尊女卑无关,与重男轻女无关,恰恰相反,男尊女卑和重男轻女是这种体制促成的。武则天厉害吧,她做梦都想构建女权社会,做梦都想武家人做天下,实际上她也在努力去做,如设女官、置面首、抬举武三思武承嗣等,最后呢,下诏:“去帝号,称则天大圣皇后”,还是承认自己是老李家的媳妇。说明啥?说明皇帝再大也大不过礼法。

(2)无子有女的,要区分几种情况:第一,有嗣子(同姓过继子)的,嗣子立碑,女不立碑。立碑是祭祀香火,嗣子就是延续香火的,这种情况社会上很常见。第二,无嗣子,女不嫁随父生活,女从同姓过继嗣子的,女应当为父立碑,因为有后人承继香火。《大宅门》中蒋雯丽演的那个白景琦的妹妹就有同姓过继子嗣的情节。但如果无嗣子,女不嫁随父生活,女也没有嗣子的,女可以立碑,但不立为好,因为女没有延续香火的意愿和行动,女后面无后,香火断了。第三,无嗣子,女已嫁无子女被遣(离异回父家),立碑情况与上述第二的不嫁女相同。第四,无子有女未成年的,因为香火承继不能确定,所以暂不立碑。

(3)无子女有嗣子的,嗣子立碑;无子女无嗣子的,不立碑。

(4)已嫁女不立碑。按宗法伦理制度和祖宗祭祀制度,女性出嫁之后,位分在夫家,活着的时候是特定辈分的媳妇,享受特定辈分媳妇的待遇;死了以后是特定辈分的先妣,享受后世子孙的祭祀香火。通常所谓“活着是你家人,死了是你家鬼”,就是这个意思。无论何种情况,已嫁女都不能到父家立碑,当然也不能在父家立碑上落款。

这个问题现在很敏感。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政策走到这,咋办?现时生活中,独生子女这一代成家后,夫妻关系、婆媳关系、翁婿关系,以及相关的家庭关系、社会关系、财产关系等,比历史上任何一代人都难处,彩礼问题、陪嫁问题、养老问题、买房问题和买房署名问题等,常常成为热议话题。在祖宗情感和伦理规制方面,情况就更加突出,如过年先到哪家问题,上坟先上哪家坟问题,婚丧嫁娶随礼问题,小孩跟谁姓问题,我和你妈同时掉河里你先救谁问题,等等,不是问题也是问题,不是问题都成问题。就一个女儿,你说父亲过世了不能立碑,不骂死你才怪呢。但这就是命,认不认呢?怨谁呢?

(5)女婿不能立碑,也不能在岳父的立碑上落款。这是宗法制度的一个根本问题,也是家庭伦理制度的基本要求。祭祀的对象是祖宗,祭祀的责任人是子孙,女婿和岳父是两姓家人,各自的位分在各自的家庭,各自的责任也在各自的姓府。对女婿来说,岳父不是自己祖宗谱系的构成人员;对岳父来说,女婿不是自己的后代继承人。

我们归结一下上述核心要点:子为父立碑以一般规制,立碑落款为子,宽泛一点可以加上子妇。其他人不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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