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想过,你在某家保险公司投保的产品,其实保险赔偿金并不是都由这家来负责?这就要提到原保险、再保险和共同保险了。
通过本文,你可以了解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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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原保、再保和共同保险?为什么会有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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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再保险的有关规定和再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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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们购买的保险会不会有影响?
原保险公司一般就是我们平时所接触到的保险公司,比如平安寿、太平洋寿、泰康寿等等……
他们是直接和投保人洽谈投保事宜的,当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之后,保险公司需要在保障期间内对投保人的赔偿责任负责。
但是我们知道,风险可保德要求必须满足偶然性、可确定、损失重大、可预测以及非巨灾等5个特点。
风险可保的要求
其中,损失必须是重大的是对投保人、被保人而言的,非巨灾性是对保险公司而言的。
如果风险是巨灾性的,那么一旦发生,对保险公司的影响可以说是灾难性的,就不具备可保性了。
如果保险公司认为风险过高,那么就必须要想办法将风险分散出去,所有就由了再保险和共同保险。
最早的再保险和最早的保险一样,都是发展自欧洲的海上贸易。那时候的航海贸易是高回报、高风险的贸易行为,保险公司的风险较大,因此对分散风险的需求非常强烈。
第一份再保险合同是1370年7月在意大利热内亚签订的,那时的再保险仅限于海上保险。
大航海时代
1666年的伦敦大火,对那时候英国保险业造成了巨大冲击,不少保险公司因此而破产。保险业终于对巨灾保险的风险分散产生了强烈的需求,这也是国际再保险市场的雏形。
19世纪中叶,德国、美国、英国、瑞士、法国等国家相继成立了再保险公司,再保险的业务范围扩展到了航空、火灾、航行、建筑工程、责任保险等领域。
巨灾对保险公司影响巨大,无法想象如果现代保险业没有再保险公司的话,影响会有多大。
从上面2014年全球发生的巨灾就能看出,其经济损失是难以估量的,如果全部都由一家保险公司承保,那么导致破产不是没有可能。
那么,再保险和共同保险都是分散风险的方式,它们有什么区别呢?
所谓再保险,发生合同关系的是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是不发生合同关系的,是原保险公司通过支付一定的保费给再保险公司,从而将部分风险责任分散给再保险公司的方式。而共同保险,是原保险公司又拉了几家保险公司,一起做原保险公司,根据协商的责任比例,共同承担投保人的风险责任。
共同保险
二、再保方式和我国相关规定我国唯一国有的再保险公司是中国再保险集团。
中再大厦
但是我们在保险业的竞争还是非常开放的,很多民营的再保险公司都在再保险市场活跃着,比如前海再、亚太再、天圆再等等。还有全球最大的几家再保险公司,比如慕尼黑再保险、瑞士再保险公司,都很早进入了中国市场。
2015年的天津港爆炸案,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730亿元,再保险公司在其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其中,全球第二大的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造成了2.5亿美元损失。
如果没有再保险公司,我国保险业将独自承受重大损失,实力不强的公司很有可能破产。
在实务操作中,再保险的方式可以分为合同分保、临时分保和预约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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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分保就是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确立固定的再保险关系,事先就签订好一段时间内的再保险项目,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一方如果要退出的话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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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分保是事先未约定好的,当发生某项保险业务时,原保险公司拉着再保险公司,根据各自情况商谈分保条件和费率,临时达成再保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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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分保介于两者之间,双方虽然对再保险业务范围有预约规定,但是原保险人可以选择不将全部业务放入预约合同之中,但是只要放入合同的项目,再保险公司都必须接受。这种合同原保险人比较自由,再保险人的约束则较大。
具体的再保险约定方式可以有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方式中又可以分为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和混合式的。这些过于专业,在本文中就不展开来讲了。
《保险法》对再保险的规定
再保险原则上应该是自愿开展的,但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非常严格的,规定了强制再保险的要求。
《保险法》第102条—105条,规定了保险公司自留保险费、每一危险单位的限额,超过限额的就必须办理再保险,从监管层面上严格控制保险公司的风险程度。
三、再保险对我们购买的保险有无影响?我们购买保险时,尤其是团险和财产险时,并不知道是否有再保险。这种操作方式对投保人、被保人的利益会不会造成损害呢?
如果再保险公司耍赖不赔,我们会不会得不到应有赔偿?
从法律层面上讲,完全不用担心!
《保险法》对分保人、再保人的义务规定的很明确
我国《保险法》第28、29条规定的很明确,原保险公司负责将原保险情况告知再保险接受人,这当中,再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是没有建立合同关系的,如果发生理赔事件或者合同纠纷,投保人还是去找自己投保时的保险公司,不用去找再保险公司。而再保险公司也没有权利要求投保人支付保费。
一旦发生理赔责任事件,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再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进行理赔,再保险公司需将赔偿金给予原保险公司,原保险公司再连同自己应承担责任的部分,一起给到原保险的受益人。
《保险法》也规定了,原保险公司不能因为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而拒绝履行或延迟履行其原保险责任。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纠纷由他们自己解决,但是给到原保险合同受益人的理赔金不能拖延!
因此,从保险监管来看,我们是完全有理由放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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