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开车,经常遇到狗横穿马路、影响驾驶的情况。近日有读者提了这样一个问题:
半个月前,我驾车正常行驶,经过村庄时,一条宠物狗突然横穿公路,我避让不及,当场将其撞死。此时,行人李某跑上前来,说宠物狗是他的,要我赔偿2万元损失,但不能提供证据说明自己是狗的主人。请问在交警部门认为我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我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东岳:
根据描述的情况,你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从过错角度上看,你不应担责。虽然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宠物狗属于财产的范畴,如果被撞,就应给予对价赔偿。但是,该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还分别明确,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就是并非必须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看是否存在过错。
具体来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考虑:如果宠物狗被拴住,由狗主人牵着,没有违反交通规则,说明狗主人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驾驶员将其撞伤(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宠物狗没有拴住,鉴于其行为具有不可控性,表明狗主人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驾驶员正常行驶的情况下,则“撞了白撞”;如果宠物狗没有拴住,驾驶员也存在违章驾驶,则驾驶员、狗主人应该分担损失。
结合本案,正因为你是在公路上正常行驶,交警部门认为你无需承担事故责任,而宠物狗是在没有被拴住、脱离控制的情况下突然横穿公路,决定了你无需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从举证责任角度上看,李某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即退一步说,哪怕你在驾车过错中存在过错,如果李某不能证明其是宠物狗的主人或者管理人,也由于其不具备索赔主体资格而得不到支持。(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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