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前社会需求,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0年5月17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下的“进入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djjxx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邮编100820。请在信封注明“关于《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前社会需求,现就查询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工作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根据案件需要,出示立案文书或当事人委托书等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及律师证件、律师事务所函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二、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鼓励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等证件登录各地档案查询系统进行线上查阅、下载;鼓励查询人员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企业基本登记信息查询。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档案法》修订进程,适时启动《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的全面修订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年4月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标准企业档案分类及编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1)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国家标准企业档案分类及编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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