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税务稽查对发票备注的处罚?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税务稽查对发票备注的处罚(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稽查对发票备注的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惠税一稽处〔2022〕239号

惠州市惠阳区***货物运输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9244***G0089)【小编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下文提及的魏某某】

我局(所)于2021年12月7日至2022年5月17日对你(单位)(地址:惠州市惠阳区***)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1月21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走逃失联。经查税务登记信息,你(单位)于 2020年01月16日开业, 2020年01月21日注销,期间代开巨额发票后迅速注销,逃避监管。检查组根据税务登记信息,到你(单位)注册地址:惠州市惠阳区***,你(单位)没有在此地经营。拨打法人魏某某电话139****3300,提示该电话无人接听。经电话联系、实地查找联系不上你(单位)相关人员后,我局分别于2021年12月8日邮寄《检查通知书》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21年12月29日在惠州市税务局外网公告《检查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期满仍未联系到你(单位)相关人员,至检查结束止,你(单位)未向我局提供涉税资料。

(二)虚假经营

1、场地虚假

根据现场调查和惠州市惠阳区***号房东所述, 在2020年1月期间从未将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金惠大道23号-3房出租给你(单位)。

2、未申报

经查询金税三期系统,你(单位) 在2020年1月21日申报增值税及附加合计271,689.32元,未进行个人经营所得税纳税申报,在2020年1月21日已办理税务登记注销。

3、大宗交易未结算

2020年1月20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发票代码:4400194160,发票号码:01386909-01386926,货物名称为运输费,发票金额合计8,543,689.31元,税额合计256,310.69元,价税合计8,800,000.00元,受票方是惠州市粤骏雄实业有限公司。经查询你(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开业以来仅在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6月23日银行账户(账号200802**********0341)收到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付款合计1,192,744.00元。

(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业务虚假

经对受票方惠州市粤骏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骏雄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询问,你(单位)未与粤骏雄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发票是你(单位)经营者魏某某长期为粤骏雄公司运输土石方,后续通过你(单位)开具的。该业务前期已通过现金及私人账户转账结算大部分运输费,为了与发票上的开票方你(单位)保持一致,粤骏雄公司将尾款转账到你(单位)公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

2、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督察内审科提供的案源资料;

3、《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及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反馈开户信息、资金流水;

4、金三系统查询的基本资料。

5、粤骏雄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询问笔录》

上述1-5项证据证明你(单位)为粤骏雄公司开具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综上所述,你(单位)在存续期间注册场地虚假、业务虚假、资金交易异常,代开巨额发票后未申报个人所得税即注销走逃失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综合优势证据认定你(单位)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开具给粤骏雄公司的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发票代码:4400194160,发票号码:01386909-01386926,金额合计8,543,689.31元,税额合计256,310.69元,价税合计8,800,000.00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你(单位)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开具给粤骏雄公司的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发票代码:4400194160,发票号码:01386909-01386926,金额合计8,543,689.31元,税额合计256,310.69元,价税合计8,800,0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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