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随着VR视频技术的广泛应用,VR视频看房十分常见,若VR视频中存在大量的私人物品,且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中出现“以VR为准”的房屋交付标准,那么VR视频中的物品究竟归谁所有呢?

租赁合同中的房产纠纷(房屋合同中以VR为准)(1)

图片来源:成都高新法院微信公众号

9月26日,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近期,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合同约定不明发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小王于2021年1月17日通过某找房平台,从张某、马某处购买二手房一套并签订三方合同。交房当天,小王发现房屋内部分家具家电与找房平台发布的房屋VR视频中,显示内容不一致不符合合同约定“以VR为准,带走钢琴及红木椅两个,红木茶几一个”的交房条件,双方由此产生争议,随后小王便诉至法院,要求张某、马某赔偿损失。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VR录像形成于2020年5月,当时张某、马某尚在屋内居住,室内物品较多,VR录像中的确存在小王所主张的相关物品,但是在小王实际看房时,案涉房屋的大部分物品已搬走,而在合同附表末尾,仅以一句“以VR为准,带走钢琴及红木椅两个,红木茶几一个”来作为房屋交付的标准,并不明确具体,也不符合房屋交易的一般习惯。

且“VR录像”的形成时间在张某、马某实际搬家之前,根据一般的房屋交易习惯,均是以房屋现状交付,房东已实际搬走的物品如果要求其在房屋交付时再搬回房屋,是违背社会常理常情的,故“以VR为准”的交付条件不明确,小王也没有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就“以VR交付”的明确内容达成了合意,故对小王所主张的应当交付的内容本院不予认可。合同中“以VR为准,带走钢琴及红木椅两个,红木茶几一个”不能作为房屋交付的标准。

最后,法院综合双方陈述的房屋交付情况,判决张某、马某向小王支付赔偿金7000元。

法院认为,在《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交易合同的版本通常是由房屋中介机构起草拟定,房屋买卖双方往往仅重点关注房屋交易的金额等问题,对合同的其他条款一般不仔细阅读,当双方在后续交易中发生争议时,才会仔细斟酌相关条款内容,故房屋中介机构拟定的合同条款应尽量避免“含糊不清、文义解释不一致”的表述和内容,以免当事人产生争议。

在该案中,因合同文本中出现了“以VR为准,带走钢琴及红木椅两个,红木茶几一个”的内容,导致买卖双方产生争议,且双方对立情绪较大,法院在居中裁判时,应按照一般交易习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认定,既不教条采信合同字面意思,也不偏听当事人口头陈述,对全案进行公平合理的说理和裁判,适用《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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