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

(一)概念与意义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够独立实施一个有效法律行为的资格。一个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具有效力瑕疵(无效或效力待定)。行为能力仅主要与自然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有关。

2.根据自然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民法总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书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能为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范围

①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效果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会因为

行为能力方面的欠缺而具有效力瑕疵。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范围

①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效果

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亦未经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的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

①纯获法律利益(即不因法律行为负担法律义务,如接受赠与、被授予委托代理权)的法律行为,有效;

②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用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

③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④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订立遗嘱、捐助、解除合同、免除债务),无效;

⑤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法律行为(订立合伙协议、订立设立公司的协议),无效。

【例1】甲,14岁。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亦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乙将一部市价9000元的iPhone X以2000元的价格出卖给甲。”①结论:甲、乙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②理由:若该买卖合同生效,甲将因此对乙负担支付2000元价款的义务,该买卖合同不属于使甲纯获法律利益的法律行为,且与甲的行为能力不相适应。③判断是否属于“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时,算的是法律账,而不是经济账。

【例2】甲,14岁。乙(20岁)向甲作出授予委托代理权的意思表示(代理权限为代乙购买一部万元以内的好手机)。甲的父母知道后表示反对。甲不顾父母的反对,仍以乙的名义与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丙将一部iPhone X以9000元的价格出卖给乙。”①乙、丙间成立有效的手机买卖合同。②理由:乙向甲作出的授予委托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仅仅使甲因此享有代理权,甲不会因此对乙负担任何法律义务,无须甲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亦无须甲的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授权的意思表示到达甲时生效,甲因此享有委托代理权。

【例3】甲,14岁。乙(20岁)向甲作出的要约于3月1日到达甲。要约内容为“将一部iPhone X以9000元的价格出卖给甲”。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亦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甲向乙作出承诺,承诺的通知于3月2日到达乙。①问题:乙对甲的要约是否生效?答案:于3月1日生效。理由:生效的要约仅仅使甲获得承诺的资格,不会使甲负担法律上的义务,无须甲的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亦无须甲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受领,要约于到达甲时生效。②问题:甲对乙的承诺是否生效?答案:是否生效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理由:该承诺一旦生效,甲即对乙负担支付9000元价金的义务,且与甲的行为能力不相适应,须经甲的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追认才能生效。

3、无民事能力人

(1)范围

①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效果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纯获法律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效。

②《民法总则》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一规定与《民通意见》第6条的规定不一致。今后,以《民法总则》第144条为准。

典型真题

肖特有音乐天斌,16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肖特成长过程中,多有长辈馈赠:7岁时受赠口琴1个,9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对肖特行为能力及其受赠行为效力的判断,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7年·卷三·2题)①

A.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B.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C.受赠钢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D.受赠小提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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