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标题:《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今!天!生!效!啦!

2020年4月28日

在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的历史进程中

注定将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新中国成立以来首个在我国缔结、以我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生!效!啦!

从2012年的北京出发

经过为期8年的等待

我们见证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而条约以北京命名更充分体现了

国际社会对我国近年来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高度认可

小编就问你

骄!傲!不!骄!傲!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缔结和生效

将全面提升国际社会对表演者的保护水平

推动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和视听产业发展

关于条约的前世今生

小编今天就带你好好梳理一下

记!得!划!重!点!

北京条约积极影响(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自4月28日生效)(1)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条约》获得通过,首次确定了保护表演者权利的国际标准。

1961年

1996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进一步提高了表演者权保护水平。

WIPO举行外交会议以促成该条约的签署,但因美国和欧盟对有关“表演者权利归属”的条款没有达成一致,外交会议夭折,新条约未获通过。

2000年

2011年6月

各方终于在“表演者权利归属”上达成一致意见,为条约的签署铺平了道路。

WIPO成员国大会决定于2012年召开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并向我国驻日内瓦代表团表示,希望中国能够承办此次外交会议。

2011年9月

2011年11月30日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政府正式向WIPO提出中国北京申办该外交会议。

经WIPO各成员国一致表决同意,外交会议定于2012年6月20日至26日在中国北京举行。

2011年12月1日

2012年6月20日至26日

WIPO在中国北京召开“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成功缔结《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批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2014年4月24日

2014年7月9日

中国政府向WIPO正式递交《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批准书,成为第五个正式批准加入该条约的国家。

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中将“推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早日生效”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其中。

2016年

2020年1月28日

印度尼西亚向WIPO递交批准书,成为《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关键的第30名成员,根据《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生效条款,其将在30个有资格的有关方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3个月之后生效。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正式生效。

2020年4月28日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主要内容为:

赋予了电影等作品的表演者,依法享有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在表演作品时的形象、动作、声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动的权利。此后,词曲作者和歌手等声音表演者享有的复制、发行等权利,电影演员等视听作品的表演者也将享有。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

1.充分保障视听表演者的权利,进一步提高其行业地位,激发其创造热情;

2.丰富精神文化产品,推动视听产业健康发展;

3.有利于保护传统文化和民间文艺,促进文化多样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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