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国歌尊严,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增设了侮辱国歌罪,并明确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此,构成侮辱国歌罪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场合”。如何全面、准确地理解“公共场合”的含义,对于准确认定侮辱国歌罪具有重要意义。
公共场合,是指处在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时产生的场合。一般表现为两人以上的场所。在日常用语中,人们常把“公共场所”与“公共场合”混用,从某种意义上看,两者的含义基本是相通的。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公共场所”也有不同的理解,比如学校教室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就存在分歧。笔者认为,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场所”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场所”,不应将其局限于“不特定多人”的范围中,而应体现出相对的涉众性。例如,学校教室是供学生学习的专门场所,但是教室并非私人场所,既可以供本校学生使用,也可以供其他公众使用,如学校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职业培训课程或者讲座,那么在上课期间的教室可以视为公共场所。其实,将“教室”解释为“公共场所”并未超出“公共场所”概念所能涵盖的最大范围,也符合一般民众的理解和认知,属于合理的扩大化解释,并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不仅对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而且将现行刑法中侮辱国旗罪、侮辱国徽罪的适用条件“公众场合”修改为“公共场合”。由此可见,两者的含义不尽相同。公共场合是指大家都有权进入的场合,公众场合不仅包括公共场合,而且包括一些只有邀请才能进入的场合,比如会议、论坛、聚会等等。此外,公共场合中的“公共”具有公有、公用之意,众人共有,强调场所的使用性质,而公众场合中的“公众”具有群众、大众、大家之意,强调场所内的不特定多数人。
此外,互联网上各类网站、主页、留言板等网络空间也具有“公共场合”的属性,不能对“公共场合”的概念作僵硬化的解释,而应顺应社会形势的变化对曾经的物化概念作信息化解释。正因为此,当前的司法实践已将公共场合扩大解释至信息网络空间,如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从某种意义上说,将信息网络空间定义为公共场合,不仅是一种刑事法学层面认识,更是司法实践的一次突破。(检察日报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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