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高景言(炜衡济南分所)2021年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1民初2171号一审民事判决,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一审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代表原告55326名投资者胜诉此判决引起巨大反响,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代表人诉讼的条件?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代表人诉讼的条件(什么是特别代表人诉讼)

代表人诉讼的条件

文/高景言(炜衡济南分所)

2021年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1民初2171号一审民事判决,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一审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代表原告55326名投资者胜诉。此判决引起巨大反响。

诉讼代表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是干什么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缩写ISC,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直接管理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2014年12月5日在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股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面向投资者开展公益性宣传和教育;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以股东身份或证券持有人身份行权;受投资者委托,提供调解等纠纷解决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公益性诉讼支持及其相关工作;中国投资者网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调查、监测投资者意愿和诉求,开展战略研究与规划;代表投资者,向政府机构、监管部门反映诉求;中国证监会委托的其他业务。

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95条第3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该制度名称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又被称为“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当投保机构代表投资者维权时,无需再获得投资者的个别授权,无需预交案件受理费。以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为特色的中国式集体诉讼司法制度正式确立。

这一制度,改变了传统民事诉讼“明示加入,默示退出”的规则。

为此,2020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8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包括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起的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不同意加入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权利人可以提交退出声明,原诉讼继续进行。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届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未声明退出的,视为同意参加该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2020年7月31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本通知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是指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证券民事案件,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及时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正式参加诉讼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投资者范围、持股情况、亏损情况等相关信息,并依法做好保密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2021年3月26日,广州中院发布(2020)粤01民初2171号案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投服中心在中国投资者网公开发布《投服中心接受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投资者委托的说明》,公开接受投资者委托。

2021年4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2020)粤01民初2171号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成功申请将康美药业案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本案是《证券法》2019年修订后全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此案的判决,有利于保护中小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鲜明的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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