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公司租赁了商业门面经营用,房产所有人是自然人个人的,租赁合同上约定,物业管理费均由我方(承租方承担),但物业公司开的发票抬头的业方的名字请问我们取得物业公司的发票能否在税前扣除?,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对方已认证的发票需要对方处理吗?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对方已认证的发票需要对方处理吗(取得的发票为对方抬头)

对方已认证的发票需要对方处理吗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公司租赁了商业门面经营用,房产所有人是自然人个人的,租赁合同上约定,物业管理费均由我方(承租方承担),但物业公司开的发票抬头的业方的名字。请问我们取得物业公司的发票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贵公司承担的物业费符合真实性、相关性及合理性原则,该费用是允许在税前扣除的。但是,贵公司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允许扣除的支出也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贵公司在支付物业费时取得的发票为出租方的抬头,显然这个发票是不能作为贵公司税前扣除凭证的。根据方双约定,贵公司承担的物业费其实属于租赁的一项价外费用。所以,应取得出租方开具的租赁服务发票,作为承担物业费用的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