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咸阳讯(记者 王斌)“我和丈夫在外地打工,由于没有领结婚证,买房买车都不方便,每年过年回来都为这事奔波。”2004年,乾县的孙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法院的书记员与孙女士同村,在法院调解书中误将她的名字写成小名孙引会,而不是身份证上的孙青,导致无法在婚姻登记处申领结婚证。她跑过法院、派出所、公证处,始终无法证明两个名字是同一个人。
想再婚领证
得先证明“自己”是自己
今年45岁的孙青是乾县阳峪镇人,1996年与一袁姓村民结婚,两人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并未申领结婚证。2004年,因感情问题,孙青起诉至乾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袁某离婚。2004年8月9日,乾县法院受理后,以同居析分财产为案由出具了民事调解书,随后孙青拿着调解书去派出所,将自己的户口迁出,目前户口本上婚姻一栏显示为“离婚”。
昨日,孙青告诉记者,当年离婚时,老家有一个陈姓女子在乾县法院当书记员,便委托她替自己拟了起诉状。“由于双方都认识,她误以为我在老家的小名‘孙引会’就是我身份证上的名字,便在起诉状和调解书中用了这个名字把婚离了,我当时没在意。”
离婚后,孙青认识了现在的对象刘师傅,两人都在江苏打工,每年只有过年才回来。孙青介绍,没有结婚证买房买车都受影响,于是,今年2月14日两人去乾县婚姻登记处准备领证,却被告知身份证和法院调解书中名字不一致,需证实两个名字系同一人。
编辑:张佳萌
3次跑派出所遭拒
法院称没办法纠正
“我去法院让开证明,他们说需要找派出所。去了派出所,民警说按照规定他们无权开具类似证明,需要找公证机关做公证。去了公证处,工作人员说他们没法证明两个名字是同一个人。”眼看外出打工的日子越来越近,孙青专程去村里出了一份证明,证实孙引会是她的小名,但仍于事无补,“我是1996年领的第一代身份证,这些年身份证、户口本上的名字都没变过,当初在法院打官司并没有要求我提交身份证。跑了这么多地方,谁能证明我就是我自己?”
据了解,早在几年前,为了杜绝奇葩证明,公安部介绍了18种不该由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其中对“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需证明是同一个人的”一项,公安部对此解释是,造成错误的责任主体不是派出所,派出所不知情,因此无法出具证明。
2004年,“孙青”是当事人在法律上唯一认可的名字。那么,乾县法院在做调解时是否认真核实过当事人个人身份信息?随后,记者在乾县人民法院找到了当时做调解的陈姓书记员,她表示的确有法院的问题,她咨询过院办公室,办公室回复不能盖章出具证明。
乾县法院政治处王姓科长表示,过去没有硬性规定当事人要提交身份证等个人身份信息,法院出具调解书时,当事人并没有对这一问题提出质疑,只能找公安部门。记者表示当事人已到派出所3次均无果,王科长仍称:“后果是当事人造成的,法院没办法纠正,还得找公安机关。”记者询问如果当事人拿着身份证,是否可以来法院调取案卷资料作为证明,王科长称:“调解书上的名字和她身份证不一致,她无权调取这些资料。”
律师:法院存在把关不严,可申请更正
对于乾县法院王姓科长的说法,记者咨询了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辉。他表示,居民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基本证件。我国人民法院庭审,第一步宣读法律纪律,第二步即核实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等。法院核实当事人信息是其最基本的职责,意味着要确定谁是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即使是当事人提供错误,法院作为司法机构没有审查出来,至少说明立案时没有严格把关,“这位王姓科长的说法站不住脚”。
对于调解书中的名字错误,陈辉认为属于“笔误”,不影响民事调解书的效力,可以向法院申请更正。法院依法调查,如果属实,可出具补正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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