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健顺大哥谈过股份比例的奥秘,建议每个股东,无论大小,都要尽量争取对自己更加有利的份额。今天,继续说一下公司章程的奥秘。
很多人都听说过公司章程,但没有多少人真的清楚公司章程。公司注册时,必须提交公司章程,否则设立公司的申请不能被批准,所以,大家都知道公司章程的存在。
然而,大家几乎都忽视了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只把它当做公司注册时司空见惯、习以为常的例行事项,而没有注意到:如果措辞得当的话,在某些关键时刻,公司章程可以发挥决定性的作用。
随便翻阅一些公司的章程,我们会发现:大部分公司的章程内容几乎都是一模一样的,除了公司名称、注册地址、认缴金额、股东信息以外。现在大家习惯使用标准格式,有约定补充内容的地方,几乎都是空白的。
用这样的模板章程来注册公司的确便捷,但这样的一味求简真的好吗?
其实,很多时候,就是前期的简单粗暴,为后来的问题层出埋下了伏笔。非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单是一起出资做生意,还有“人合”,人合是股东之间的互动协作,一般情况下,比看似庞大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资合”关系密切多了。很多非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成立公司前,都是彼此熟知的朋友。刚开始可能以为三观一致、没有分歧,但实际上,每个股东或多或少,都会有自己看待问题的角度和思考问题的方法。随着公司日常业务的进展和各自环境的变化,大家刚开始的意见一致,很可能会逐步演变为不一致。对于决策的产生和利益的分配,看法的不同、甚至是争执,会日益严重,股东之间逐渐产生隔膜、分歧和矛盾,恶言相向、大打出手,直到对簿公堂,也是屡见不鲜。一旦恶化至此,很多时候,最终的结局是互相恨之入骨、老死不相往来。若是对比成立公司前的亲密无间,不免让人伤感唏嘘。
我们中国人主张和气生财,在公司准备成立时和成立后的相安无事期,和气的很,一是大家都碍于面子,不方便多谈、深谈,不原意谈不好听的话,二是觉得无所谓(大家这么信任,有什么事儿不能商量解决的?)。
什么权利、义务、责任,遭遇重大事项时的处理机制......统统都先放在一边,等事情真出现时,大家再聚在一起商量解决呗!殊不知,如果没有事先定好的规则,如果大家你不服我,我不服你,那真遇到事儿了怎么处理呢?难道非要闹到让人伤感唏嘘的境地?
有鉴如此,健顺大哥真诚的建议:成立公司时,股东之间应该要好好的合议一下自己的公司章程。因为公司情况不同、股东个性不同、业务经营不同、发展方向也不同;成立公司后,公司要实时的修正完善自己的公司章程,时过境迁、因地制宜,要想好预案定好机制,而不是怠于变更因循守旧。所以,一个好的公司章程,就是股东之间,根据外部情况,不断演进的君子协议,为公司长远的发展和未来的壮大不断夯实基础。
那么,公司章程应该包含什么内容呢?今天先谈一部分,
第一、公司法上注明的事项。由于这些事项都是公司法硬性规定的,你就必须包含在章程之中,例如: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等,这里不一一展开,大家翻阅一下公司法,或是下载一份工商局的标准公司章程,内容一目了然。
第二、股东认为应该需要说明的事项,就是股东间的君子协议。这是公司法放权,留给我们股东之间,根据自己公司的实际状况,自行商议决定的内容,需要引起我们大家的特别重视。我们可以约定哪些重大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和“经过”(借用作文五要素),要记入章程。如此一来,遇到问题时,根据章程,我们便可有章可循、权利制衡、协调利益、解决分歧。
具体如何约定君子协议呢?下周,健顺大哥再与大家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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