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盐的法条(法治文化在山西)(1)

关于盐的法条(法治文化在山西)(2)

关于场畦管理。禁垣之内,区池分为三场。东场地气本厚,上多黑泥,下坐盐根,纠缠附土,磊块相连,称为产盐之母。西场地气独薄,但有黑泥,而无盐根。中场介于东西之间,近东者似东,近西者似西。清朝初年设三场大使,管理盐务,但大使没有级品。到雍正年间,部议认为大使职分卑微,不足以弹压商户,酌加为正八品。

三场各自修治盐畦,为浇晒盐的场地,盐畦长宽不一,以埂为界。凡一畦,为一个号,注明商户名,每号纳税课银六锭。三场共有畦四百六十五号,额外还有余畦一百二十一号。

关于盐引制度。河东盐法,历来由商运商销。盐商编制有额引、余引两种。额引,行销有固定地区,按其地区人口定量发盐。余引,行销没有定点,可根据销售情况,酌量增减。原规定,每一引支给盐二百斤。雍正三年(1725年),以盐运途中盘山渡水,折耗甚多,加重为二百四十斤为一引。

盐引的制度,开创自宋朝,继及于明朝,历来有所增减。清乾隆年间,定额达到六十六万六千九百四十七引。到乾隆后期,产盐缺额,商力积疲,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经山西巡抚冯光熊奏准,将盐税摊归地丁,所有行销河东盐的山西、陕西、河南三省,需供盐给一百七十三个州、县,定额为四十二万六千九百四十八引。除额引外,以余引弥补额引之不足,实销实报,余引累增至二十四万。嗣后,嘉庆十二年(1807年)复归商运,酌定额引、余引共计六十万五千二百七十九引。

关于法定税课。盐法按引纳税。河东盐商有两种:一是坐商,二是运商。守场洒盐者为坐商,领引行销者为运商。盐工捞盐,每日得一引,积四个月得盐一百二十引,故习惯以一百二十引为一名。每引征银三钱九分八厘,每名税银四十八两,加以赈济等款,正税五十两,故习惯以一名之税为一锭。乾隆时额引六十六万六千九百四十七引,正杂课银共五十一万八千一百一十余两。

盐法禁绝了民间的土贩,专设商运,无实力的商贩告退,有实力的投认。原定五年一更换,重新招商。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巡抚兼盐政农起,为运盐业稳定起见,疏请停止年年招商,改变为长商。日久之后,弊端渐多,时有所穷,利有自竭。官长不无应酬,款项繁兴,浮费日多。咸丰二年(1852年),户部侍郎王庆云查办河东盐务,指出:运商疲累,一在盐本之巨,二在浮费之多,三在运脚之重。销盐本有定价,因运商亏本,不得不增价。盐贵之故,实际不是缺产,而是因为走私,坐商贪卖走私,抬价居奇。因此确定:白盐一名,最贵不得超过银六十两;青盐一名,最贵不得超过银四十两。

来源:山西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