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湖南省湘潭市应急管理局通报了
首起安全评价机构违法案件
▼▼▼
4月13日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对湘潭县某加油站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湖南某安全咨询评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有3处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同时,检查中还发现该公司在湘潭开展中介服务活动未在安全评价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登记报备,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构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进一步发现,本案所涉企业严重不负责任,既未严格依据安全评价执业准则,也未核实现场实际,就随意出具《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实际上,该加油站95#汽油罐距站内服务设施距离不合规,其东北面围墙高度不合规,也没有对加油站双层加油管道合规性进行评价。
检查中还发现,该企业在湘潭开展安全评价中介服务,却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同时,在安全评价机构信息查询系统上,也查询不到企业是否登记报备。
处理结果
该机构因出具失实报告,以及开展服务前未书面报告等两项违法行为,被警告、责令停业整顿10天,并处罚款5.5万元。据悉,这是湘潭市查处的首起安全评价机构违法案件。
普法贴士
01
违法行为解析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每3年需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对于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安全评价等机构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其对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和不实报告。
本案所涉企业,严重不负责任,未严格依据安全评价执业准则,未核实现场实际,随意出具《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实际上某加油站95#汽油罐距站内服务设施距离不合规;东北面围墙高度不合规,未对加油站双层加油管道合规性进行评价。
另该企业在湘潭开展安全评价中介服务,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同时其在安全评价机构信息查询系统上也未查询到其进行登记报备。上述行为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予处罚。
02
法律法规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抽查。
4.《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2021年5月至12月
应急管理部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
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
查处了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例
这引起业内的广泛讨论和反思
(点击蓝字查看详情)
近年来,安全评价机构
被追责屡见不鲜
▼▼▼
安全评价机构
违法违规类型
出租出借资质资格●出租出借资质●租借他人资质●出借资格证书
过程控制不严格●未依规提前告知●未到现场实际勘验●项目组能力配备不足●评价报告信息未公开
报告内容与实际不符●安全距离、用电负荷等与实际不符●对策措施、整改建议等与现场不符
报告存在重大疏漏●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
报告内容虚假●安全评价报告内容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报告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
希望安全评价等中介服务机构
以此案为鉴,增强守法意识
依法依规执业
否则任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都将受到严厉处罚!
稿件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监制:马吉玉
责编:张亚骄
编辑:刘皓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