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作为电子商务平台,有自营也有第三方开店经营。Jd.com这个网站域名所有人是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京东,但京东自营店开发票不一定是开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南方一般开的是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是京东的关联公司,南方仓库直接发货。因此,一般情况是看发票来确定被告主体,所以购物时要求开具发票。如(2018)粤0192民初547号,起诉广州晶东由广州互联网法院受理。

京东诉讼查询(如何起诉京东)(1)

京东诉讼查询(如何起诉京东)(2)

这里有一个问题是京东有个京东用户注册协议,目前最新的是2019年9月26日,协议最后来个约定管辖“协商不成时,应向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签订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大兴区。”因为京东总部也就是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是大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那么这个约定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第三条“当事人可以在本规定第二条确定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范围内,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笔者认为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应约定为北京互联网法院,而不是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这样的约定是不明确的。协议签订地大兴区,该区没有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在丰台。这是笔者的一个看法,也有法院认可的。(2019)黔06民终891号案件中,二审法院的逻辑是“故该《京东用户注册协议》这一电子合同的签订地应为北京市大兴区,本案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又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本案应由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

另外一个问题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能否以此约定管辖抗辩,笔者认为不可以。协议使用的是本网站,而本站所有者就是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而不是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所以该协议对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无效。

因此起诉京东自营的,看发票,北京京东到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广州晶东到广州互联网法院起诉。

对于第三方经营的,可以看销售发票,也可以到店铺看经营者执照信息,如果买卖一方有在杭州、广州、北京的,可以在相应的互联网法院起诉。如果没有的,在原告所在地线下区县法院起诉即可。如果你想拉京东作为被告在互联网法院起诉,法院可能并不支持,见(2019)粤01民辖110号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查认为,京东商城系京东公司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京东公司在京东商城平台上已公示了笛柳公司的信息及营业执照,在交易时,原告即足以知晓涉案商品的出卖人为笛柳公司而非京东公司,故京东公司并非本案网络购物合同的相对人,且其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早已履行披露平台内经营者信息的义务。现原告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由起诉笛柳公司,京东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原告对京东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笛柳公司通过快递方式将涉案商品交付给原告,收货地为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区远洋荣城81区6号楼3204,本案合同履行地及笛柳公司的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市,该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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