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体育课被同学绊倒赔偿(走廊地毯绊倒学员)(1)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赖隽群

为了老有所为、老有所乐,老人到老年大学学习,不料在走廊被地毯绊倒受伤。老年大学与老人为此签订安全事故补偿协议书。事后,老年大学却拒绝按照约定支付补偿款。于是,老人将老年大学诉至法院索赔。经柳州市两级法院审理,这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有了最终结果。

老年大学与老人签订补偿协议

家住柳州市的78岁的老先生丁志(化名)是柳州市老年大学的学员。2019年4月11日,丁志从老年大学后门进入学校后,在铺设了地毯的走廊上行走时,不慎被地毯绊倒。丁志感到自己胸部疼痛,当天便到医院门诊看病,被诊断为胸部损伤。4月17日,丁志感觉胸部疼痛没有缓解,于是住院治疗至5月6日才出院。出院时,他被医院诊断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肺挫伤、胸部软组织挫伤、双膝关节软组织挫伤等,需要全休两周,加强营养。

5月30日,老年大学与丁志签订安全事故补偿协议书,内容为:4月11日丁志从学校后门入校后,在走廊上不慎被地毯绊倒,导致胸部内伤及左侧多发肋骨骨折,住院治疗、复查。自丁志受伤起,至协议签订之日止,实际发生的个人支付的医疗费、护工费、门诊费、交通费等共6770.91元,在协议签订前此费用已由丁志支付。经双方协商,由老年大学承担70%,丁志负担30%。协议签订后,老年大学向丁志实际支付补偿款4439.6元。丁志领取老年大学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老年大学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老年大学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和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等费用。

老年大学不履行补偿协议被诉

签订安全事故补偿协议书后,老年大学拒绝按照约定支付补偿金。无奈之下,丁志将老年大学诉至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老年大学支付安全事故补偿款4739.64元及利息(利息以4739.6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老年大学付清安全事故补偿款为止);支付律师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元;向他赔礼道歉。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6770.91元的70%是4739.6元,安全事故补偿协议书中的“4439.6元”是笔误,正确的应为“4739.6元”。

一审判支付补偿款近五千元

经审理,城中区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老年大学作为为老年人提供思想政治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服务的单位,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老年大学在其服务场所内的走廊铺设地毯应设置合理,对安全隐患应尽到提示他人的义务,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丁志通行时被地毯绊倒,因此受伤,老年大学具有一定过错,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丁志自身也有注意力不够的过错,因此可以减轻老年大学的责任承担。因双方已就相关赔偿进行协商签订协议,该协议不违反禁止性法律法规,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城中区法院指出,协议中并未约定老年大学支付丁志补偿款的时间,丁志要求老年大学支付利息以4739.64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安全事故补偿款为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丁志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实际支付了律师费,对丁志要求老年大学支付律师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赔礼道歉,丁志并未举证证实,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城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老年大学支付丁志补偿款4739.6元。

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丁志在学校摔倒,事发当天到医院就诊,经过彩色腹部超声波常规检查等,结论是:胸部损伤,并没有提及有其他症状。事发后一周,他入院治疗时诊断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两个时段的结果不一致。丁志以事发一周后的第二次检查结果提出赔偿的主张,缺乏必要的因果关系。”老年大学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柳州中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丁志的诉讼请求。

老年大学称,老年大学不应当对丁志受到的伤害承担责任。老年大学在学校走廊铺设地毯,并没有违反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铺设地毯的行为恰恰是为了保障众多老年学员的安全,雨天路滑防止摔倒。丁志认为老年大学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举证责任。

老年大学还说,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基于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其与一般民事合同有一定区别。侵权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不取决于当事人个人的意愿,不应适用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一旦当事人反悔,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通过司法途径恢复基础或原始法律关系。丁志应该通过举证、确定责任等一系列程序后,才能提出主张,不能仅凭此前的协议,要求老年大学履行义务和追究老年大学的违约责任。

丁志认为,老年大学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柳州中院驳回老年大学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经审理,柳州中院认为,老年大学与丁志签订的协议有效。协议确认丁志从学校后门入校后,在走廊上不慎被地毯绊倒,导致胸部内伤及左侧多发肋骨骨折。现在老年大学否认协议中确认的事实,主张丁志的左侧多发肋骨骨折,与本案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以及学校走廊地毯不存在隐患,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由于老年大学不能举证证实其主张,不能举证证实协议存在欺骗、胁迫、重大误解等依法可以撤销的情形,双方应按照协议全面履行。

不久前,柳州中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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