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完全竞争的环境下, 市场上有许多买者与卖者, 没有谁能够控制价格但是随着市场中买、卖双方个体规模的扩大和市场集中度的提高, 市场结构开始偏离完全竞争的状态, 并出现包括卖方独家垄断市场、卖方寡头垄断市场、买方寡头垄断市场和买方独家垄断市场等在内的不同市场结构状态,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贸易?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贸易(买方垄断农产品市场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贸易

买方垄断农产品市场与合作社的竞争尺度功能

在一个完全竞争的环境下, 市场上有许多买者与卖者, 没有谁能够控制价格。但是随着市场中买、卖双方个体规模的扩大和市场集中度的提高, 市场结构开始偏离完全竞争的状态, 并出现包括卖方独家垄断市场、卖方寡头垄断市场、买方寡头垄断市场和买方独家垄断市场等在内的不同市场结构状态。

虽然主流经济学教科书一般都认为, 农产品市场是现实世界中为数不多的接近于完全竞争市场的产业之一。但实际上, 在一个典型的农业市场中, 初级农产品生产通常是由数量众多但分布较散的农民所承担, 他们扮演了价格接受者的角色, 而初级农产品的加工一般由数量相对较少的企业所担当, 这就使初级农产品交易市场中出现了明显的买、卖双方力量不均, 特别是考虑到农产品的低需求弹性以及笨重性、易腐烂等特性, 很多时候农产品必须在短期内运到交易市场或者出售给加工商, 因此买方往往拥有更强的市场力量。

对于东亚小农国家, 尤其是我国而言, 由于两千多年来农村和农民的高度“破碎化”状态, 导致在多数时候, 小农承担不起昂贵的运输费用, 有些地方甚至连运输农产品的基本交通条件都不具备。同时, 虽然我国在诸多农产品行业中并不存在非常有实力的加工企业, 但他们仍然在与小农生产者的博弈中占据绝对优势。特别是在本地加工企业只有一家或者非常少的情况下, 完全有可能出现地区性的买方独家垄断局面。因此, 我国农产品市场至少在一些农产品产业方面呈现买方垄断的格局。

在这种买方垄断的农产品市场中, 追求效益最大化的垄断者会以比市场价更低的价格来购买农产品原料, 使得农业生产者只能获得较低的销售价格而使经营状况恶化。而作为农民自我服务并实行民主控制的合作社, 有助于改进初级农产品市场不完全竞争的态势, 并增加总体经济福利。与之相关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是“竞争尺度”。“竞争尺度”背后的逻辑是合作社能够给农民提供更加优惠的价格, 并以成本价格给合作社成员提供服务, 参与竞争的企业必须匹配合作社的绩效以避免其业务的丢失, 因此市场将会朝着竞争均衡方向发展。

买方垄断农产品市场与合作社发展空间

我国的买方垄断农产品市场, 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种典型类型, 一种是计划经济时期的诸如蚕茧、粮食产业, 以及现行的烟叶种植业, 它们具有明显的买方政府垄断特征;一种是通常的农产品产业, 由于下游企业的强势等因素, 具有明显的买方市场垄断特征。这两种买方垄断市场虽然产业上游都是由数量众多、规模较小的农民所组成, 但是其下游买方却有着鲜明区别。在前一种类型中, 由于国家的法律赋予, 使得下游买方具有合法的买方垄断特征, 并且这些下游买方基本为政府部门所控制, 如同一个准政府部门。而后一种类型的买方垄断市场形成则不是政府力量作用的结果, 更多的是市场结构不均衡的结果。

买方政府垄断与合作社的发展空间。在我国, 烟草行业具有典型的买方政府垄断特性, 并且还是一种极为少见的完全买方垄断市场。烟农在生产出烟叶后, 烟草公司按照政府规定的烟叶收购计划、价格和标准, 对烟农提交的烟叶进行等级检验和收购, 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收购。这就决定了烟叶的销售价格刚性, 处于生产环节上的分散烟农, 在短期内并不具有一般商品生产者所拥有的议价能力。并且, 由于烟叶购销环节贯穿着完全的买方政府垄断行为, 烟叶收购市场上根本不可能形成第三方力量来充当烟叶收购、加工商的角色, 打破这种完全买方垄断。不过, 国家对烟叶产业的完全垄断主要体现在烟叶购销环节, 烟草部门并不强制要求农户都种植烟叶。也就是说, 烟农可以选择“用脚投票”, 如不从事烟叶生产, 可以转从他业。如果农民放弃种烟, 那么就会影响烟草部门烟叶生产计划的完成, 进而影响到政府的税收。

从理论上讲, 烟农可以通过组织化的集体行动, 如建立烟农合作社, 与烟草管理部门进行各种层次的谈判与博弈, 进而促使烟草部门提供更多优惠的生产物资, 提供更多的专业化服务和提高烟叶收购价格等, 最终保障烟农权益。在此意义上, 烟农合作社对于买方政府垄断局面的改善起着正面作用, 因为它能发挥“竞争尺度”的功能。因此, 烟农合作社应该具有一些发展的空间, 农民也具有一定的发展烟农合作社的意愿。

此外, 烟农种植群体绝大多数是传统烟农, 尽管他们有较丰富的种植经验, 但基本上处于小农生产状态。这些烟农很少拥有种植烟叶所需的机械设备, 缺乏用以扩大生产规模的资本, 烟草种植的各个环节主要依赖于家庭劳动力完成, 无法获得系统、有效的社会化专业技术服务。在年青一代外出务工的情况下, 还面临着劳动力短缺的问题。以上因素导致烟叶生产的标准化水平不高, 生产出来的烟叶质量等级偏低, 种植烟叶的获利空间有限。通过合作社组织功能, 有利于帮助烟农克服这些困难。这表明, 即使就技术层面而言, 在买方政府垄断市场情况下, 合作社也具有发展空间。

买方市场垄断与合作社的发展空间。与买方政府垄断产业不同, 买方市场垄断产业更多体现在其下游的市场竞争方式和竞争机制方面, 并且这种买方市场垄断更多的是一种买方寡头垄断市场或者买方垄断竞争市场。

我国买方市场垄断的农产品产业最为典型的是鲜奶市场。改革开放以后, 我国首先发展起来的鲜奶加工厂是国有、合资及民营等规模不等的非合作社型牛奶加工企业。与此同时, 奶牛养殖者的主体是小而散的奶农, 他们本身并不具有鲜奶加工能力, 必须每天把鲜奶卖给牛奶加工企业。因此, 鲜奶市场上呈现的是大量弱小而分散的奶农和相对少量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牛奶加工企业的交易格局。在大多数情况下, 鲜奶市场的定价权掌握在加工企业一方。

在这种市场竞争格局下, 奶农不但很难分享产品加工增值的利润, 而且有时连基本的养殖收益都难以得到保证。不仅如此, 每一次奶制品市场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最后都会传递给奶农。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 虽然三鹿公司本身是以破产的形式得到了惩罚, 但实际上损失更大的仍是处于产业上游的众多奶农。因此, 分散奶农具有建立合作社甚至组建牛奶加工厂的动力, 因为这同样能发挥“竞争尺度”的功能。通过成立奶农合作社, 让奶农介入鲜奶收购与加工的下游产业链, 比如介入奶站经营, 甚至进一步参股和组建鲜奶加工厂、介入奶制品终端销售市场等, 不仅有助于奶农利益的保障, 而且也有助于乳制品质量的提高。

此外, 除了发挥“竞争尺度”功能, 奶农合作社在奶牛病虫害防治、标准化奶牛养殖技术推广、养殖饲料和养殖设备的集体采购或共享等方面, 也能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买方垄断农产品市场下合作社的现状与前景。在买方垄断农产品市场中, 下游产业链环节的主体力量要明显强于产业链上游的农民群体, 因此, 农民想要通过组织化的集体行动来保障和提升自己的收益, 发挥合作社的“竞争尺度”功能, 将会面临很大的压力。

以烟草产业为例, 现实存在的特殊行业管理体制, 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烟农集体化行动的空间, 大多烟农已经习惯于这种政府买方垄断的市场格局, 烟草公司也不太可能主动放弃这种政府垄断格局。再加上我国从事烟叶生产的农民大多处于经济欠发达地区, 文化教育水平较低, 自给自足的小农意识较浓, 农民中的能人也相对缺乏, 因而也缺乏组织的动力与能力。但值得关注的是, 多数烟草公司从最近一两年开始已经着手大力扶持烟农合作社的发展, 只是这种操作方式, 必然会使得烟草合作社具有明显的被组织特征, 合作社的实际经营绩效还有待考量。不可否认, 烟草公司支持烟农组建合作社, 也有着自身的经济利益考虑, 即一方面通过合作社来确保烟叶收购计划的完成, 另一方面降低烟草公司直接和分散烟农打交道的交易成本。

烟草公司的这种扶持, 客观上会给烟农一次学习组织和民主的机会, 同时, 合作社也会在生产技术培训与服务、物资配送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 处于我国买方政府垄断产业环境中的烟草产业, 其烟农合作社将来的发展与走向很值得关注。

而就奶业产业而言, 尽管实践中我国已有不少的奶农合作社, 特别是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 奶牛合作社的关注和受扶持程度得到提高, 农民也更加急迫地感觉到有必要成立奶农合作社, 并且介入奶站经营当中。但由于我国奶农合作社普遍经营规模小、缺乏经营资金和管理能力, 奶农的触角只能延伸到奶站 (基地) 环节, 很难介入鲜奶加工环节, 更谈不上持有或控制公司的股份。不仅如此, 由于我国奶业龙头企业主导的奶业产业化格局要先于农民主导的奶业合作社发展, 牛奶加工环节已经形成了相当高的进入门槛。因而, 当前奶农如何利用通过合作社来突破奶业龙头企业的下游市场垄断, 改变其在整个奶业产业中的弱势地位, 将是我国买方市场垄断下合作社发展一个值得重点关注的现象。

结论与政策启示

总之, 一方面买方垄断农产品市场存在农民组织化的内在需要, 但另一方面, 买方垄断农产品市场中的农民组织化难度要比一般农产品结构中要大得多。因此, 无论从改善农民生存境遇和提高农民整体福利的角度, 还是从改善市场竞争态势的角度, 政府部门都应该积极扶持合作社的发展。

具体而言, 无论是对政府垄断型还是对市场垄断型产业中合作社的扶持, 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都是需要努力推进的:

进一步宣传合作社法, 普及合作社相关专业知识。可以在农村新一轮的普法宣传教育中, 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配套法规作为重点内容, 集中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与相关知识宣传活动。让更多垄断农业产业中的农民了解和认识合作社, 奠定良好的舆论环境和专业知识基础。

重点加强对合作社核心成员的专业培训力度。重点抓好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从而培养一支懂技术、善经营、有奉献精神的合作社核心人才队伍, 使得合作社在垄断农业产业中的发展能够拥有足够的专业人才支撑。政府部门可以考虑设立合作社核心人员培训财政专项资金, 提供足够的经费保障。

积极开展垄断产业中合作社的示范社建设行动。可以会同发改委、财政、烟草总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垄断农业产业的合作社示范社建设, 培育一批合作社发展的先进典型, 从而带动更多农民进行组织化实践。

另外, 对于政府垄断型的农业产业而言, 有关部门下一步需要认真考虑如何在国家整体利益和农民利益之间进行更好地协调, 包括是否进一步尝试“国退民进”的变革, 当然这种尝试需要以产业的整体发展稳定为前提, 同时也需要更高级政府部门的推动。

而对于市场垄断型农业产业而言, 基于让农民更多获益的考虑, 政府部分应积极调整产业扶持政策, 通过税收、融资等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下游加工、销售等环节, 从而使农民获取更多的产品附加值。

作者:黄祖辉 邵科

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长机理与发展对策研究”资助;

来源:农村经营管理2010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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