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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上诉成功后果(某女子14年后再结婚)

重婚罪上诉成功后果

案件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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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徐某(女)与肖某(男)于2000年举行婚礼,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1年2月,因徐某年仅16岁并未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肖某的母亲便以“徐秀花”的虚假信息为徐某和肖某申请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徐某并未到场),同年10月,徐某生育一子(小肖)。2003年某天徐某与肖某因感情不和睦发生矛盾,徐某离家出走,一直独自在外打工,十余年一直未回过家,也未对家庭尽到任何义务,对小肖更未尽到抚育责任。2014年,徐某与袁某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判决徐某有期徒刑7个月。(徐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但量刑不当予以纠正,判决,徐某构成重婚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检察院提起抗诉)

再审法院认为,徐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撤销原判决。

【君君说法】

1.徐某与肖某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解答:《民法典》第1047条 【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1051条【婚姻无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结合本案,徐某与肖某2001年领取结婚证时,徐某年仅16岁,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符合法定条件,且徐某和肖某后续从未办理过结婚登记并且在本案处理过程中也未补办过结婚登记。故无论徐某与肖某是否举办过婚宴、是否生育过子女,也无论周围群众是否认定双方为夫妻关系,徐某和肖某之间均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婚姻关系,只能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即徐某没有构成重婚罪的事实和法理基础。

2.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解答:《刑法》第258条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事实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批复中,明确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该批复中,“有配偶的人”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存有明显区分。“有配偶的人”理解为经过合法婚姻登记形成了夫妻关系的人。即合法婚姻与所谓的“事实婚姻”如果要构成重婚罪的话,应当是合法婚姻发生在前,而“事实婚姻”发生在后。

结合本案,徐某与肖某之间的关系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不属于事实婚姻关系,而且徐某和袁某之间的关系属于合法婚姻关系,即徐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结语:我国《刑法》规定重婚罪的目的是保护我国一夫一妻的既有家庭关系,如果认定徐某构成重婚罪,则必然导致徐某和袁某之间的合法婚姻为无效婚姻,反而徐某和肖某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得到肯定上升到婚姻关系且得到法律保护,而且严重损害了徐某的婚姻自由权。因此,判处徐某不构成重婚罪是与立法本意向道而行的。

【笔者感悟】

人的一生很漫长,而在漫长的岁月中,您会遇到很多人、很多事,但不管何时何地,遇事应当理性处理,应当在法律框架内处理个人事务,不应当去触碰法律这条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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