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虐待怎么定罪(主编有态度持续性)(1)

反家暴相关法律在一步步细化。然而,距离明确和完善还有很大空间。具体到落地层面,效果还待进一步考验。

反家暴的呼声由来已久。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一条就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虐待”。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的,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有专家指出,此次司法解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暴认定为虐待,既是对家庭暴力类型的细化,对“虐待”法律含义的细化,也意味着对家庭暴力做出了更严厉的否定性评价,有助于提升对家暴的惩戒力度。

这是因为,在最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无论是《刑法》《反家暴法》,还是《民法典》,都没有具体对“虐待”的解释。

根据2016年3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样的家暴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即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对“虐待“一词细化后,意味着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能就不仅是治安管理处罚的问题,还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来处理。

看到这的读者心里可能又疑惑了,什么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呢?

根据《反家暴法》,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都属于家庭暴力。

“持续性、经常性”是定义“虐待”的关键。

持续一年算不算“持续性”?一年家暴两次算不算“经常性”?

这些目前都还不甚明确。

不明确的法律,可能导致适用范围的随意扩大或减小。

有人认为扇一次耳光算家暴,有人认为这只是夫妻间的“小打小闹”;有人认为一年打两次就算经常,有人觉得是正常。

那到底治安处罚一下,还是要追究刑事责任呢?

在不明确的前提下,警察和法官只能凭过往经验来处理。

无数个新闻报道告诉我们,基层警察和法院法官对于家暴或虐待的看法和经验,与法律的精神并不总是一致的,女性或孩童、老人等弱势群体在可随意解释的法律面前,常常处于弱势。

比如曾轰动全国的方洋洋案。

19岁的方洋洋被嫁到张家后,受到丈夫、公公、婆婆三人的无情虐待。2019年1月31日,方洋洋在又一次被殴打、挨饿之后,离开了人世,年仅22岁。

2020年1月22日,山东禹城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因虐待罪,方洋洋的公公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方洋洋的婆婆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方洋洋的丈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这个案子在法学界引起很大争议。同样是致伤或致死,虐待罪的刑期远低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犯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察和法官,是保障人身安全最重要的一道防线。法律的不明晰,造成执法的困难。

法学界有个名词“口袋罪”,指一些界定不清、外延模糊以至于难以界定有罪与否的罪名。

例如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其中第四款“其他流氓行为”。有言道:“流氓罪是个筐,什么罪都往里装。”

家暴却相反,受制于传统观念影响,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是该定罪而不定罪,该定重罪而轻判。

回到开头我们所说的“持续性、经常性”这一认定虐待的条件,诚然对家庭暴力做出了更严厉的否定性评价,但还需更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才能真正保护好弱势群体。

撰文|柴归 主编|王欢 审核|吴喆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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