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目的

为公司员工出差有序管理,严格控制费用开支,根据国家财产部有关规定及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出差定义

因处理公务或参加培训须离开工作所在地一日以上,视为出差。出差可分为国内出差及国外出差两种。

第3条 国内出差

3.1 出差申请

3.1.1 员工出差应于出差两日前填写《出差登记表》,交部门负责人,并抄送相关人员,以便于工作及食宿安排。如因时间紧迫或人在外地未及时办理登记,可先电话申请后再委托他人代为处理。未经核准的出差,其费用不得报支,出勤考核依考勤制度办理。

3.1.2 一般员工国内出差由部门负责人核准,出差时间超过一星期以上,或因特殊任务派遣出差,需由总经理核准。

3.1.3 参加培训依《公司培训制度》申请,所有后勤工作由行政部统筹办理。

3.2 交通

3.2.1 出差地点乘火车或汽车三小时内可抵达者,不得搭乘飞机。副总等以上员工出差交通工具以快捷为原则,其他员工出差交通工具以经济并兼顾效率为原则。

备注:

(1)一级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重庆;

(2)二级城市:特区城市(除深圳)、计划单列市、苏州、宁波、温州、各省(自治区)省会城市及有国家经济开发区之城市;

(3)除以上地区城市以外的城市。

3.3.2 当地公司有宿舍或出租屋,除非客满,否则出差人员不得住宿酒店,应以住宿公司宿舍为优先,出差住宿原则出差地公司安排。

3.3.3 出差人员在火车、轮船、客运车中歇夜或由出差处所免费招待住宿者,不得再报支。

3.4 膳食费

3.4.1 在出差地如无提供餐食,从出发至返回之餐费以下列标准报支:

单位:元/天

10人小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出差管理制度)(1)

3.4.2 以定额方式报支餐费,不需检附凭证,但如接受招待用餐及宴请客人,不得再报支餐费。

3.4.3 核实报支费用,如与出差同行人共餐,应予账单上加注共餐人姓名。

3.4.4 出差人员于用餐时间起程或销差者,方得报支膳食费:

(1)上午七时前起程或上午八时以后销差者,得报支早餐费。

(2)上午十一时前起程或下午一时以后销差者,得报支午餐费。

(3)下午五时起程或下午七时以后销差者,得报支晚餐费。

3.5 杂费补贴

3.5.1 除固定支出外,出差期间,副总以上每日杂费补贴200元,其他员工每日杂费补贴80元。

3.5 差旅费预支

3.5.1 出差前得预于申请出差时同时申请差旅费预支款,其预支费用额度需经权责负责人及会计审核后,方可至出纳处领取。

3.5.2 预支款应予返回一周内结清,未予限期内结清者,公司有权自薪资扣回。

3.6 差旅费报销

3.6.1 差旅费报销凭“出差报销票据”申报,检附相关凭证及已核准之《出差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财务经理、总经理核准后,向出纳结清预支或支领垫付款。

3.6.2 出差期间因业务需要而花费的业务公关费用,另以费用申请单分别报销,不能并入差旅费申请。

3.6.3 出差返回后一周内冲销所有款项。

3.6.4 为便于审核,实报实销费用尽量自己结账,避免代他人付款。

第4条 国外出差

4.1 奉派出国人员应天填具《出差登记表》,呈请总经理核准,经核准后,申请单第一联由人事单位存查,第二联由财务单位存查。

4.2 出国人员得依实际需要凭《出差登记表》核准后向财务单位预支旅费,销差后应于一周内填具“出差报销票据”,呈总经理核准后,向财务单位报销预支费用或请领费用。

4.3 出国期间有关膳宿、交通、杂费等费用依公司规定办理。

4.4 受国内外机构补助之出国人员,其旅费已由其他机构支给者,不得再支领任何有关差旅,但所受补助费不足支付时,得支领差额。

4.5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长途旅行,应以规定路程为限,如有规定以外路程的交通等费用须由总经理核准始得申报。

4.6 公司长期派驻国外的人员,在派驻地期间的待遇,由总经理视其派驻地区的生活水准及公司提供的其他设施等拟订标准后实施。

4.7 出国人员公司应给予投保旅行保险,其投保金额标准与有关事项另行制订。

第5条 本制度由人事部制定和解释,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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