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有个朋友跟小宝咨询家庭保险的问题,问题还比较棘手。
比如父亲有高血压和甲状腺结节,本来微医保长期医疗可以试一下智能核保,但年龄呢超过60岁了,投不了也没有合适的,暂时只有意外险可以先配置。
至于自己,之前投保达尔文重疾险的时候忘了如实告知甲状腺结节的问题,问小宝该咋办比较好。
小宝建议尽早找保险公司进行补充告知,以免将来产生理赔纠纷。
朋友想了一下,提到了「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说自己同事也有甲状腺结节,业务员建议他直接忽略就好,说两年内不去看甲状腺的病,以后用不可抗辩条款就可以理赔了。
小宝听完之后心想,这操作也太骚了吧……
啥是两年不可抗辩?
应该有很多人还没了解过这个条款,小宝先给讲一下。
《保险法》第十六条 :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说人话就是,买完保险超过2年,保险公司不仅不能解除合同,而且如果出事了,保险公司还得照常理赔。
啥?
这么大的空子,小宝你咋不早说呀,我们还在这儿苦哈哈地过健康告知。
emmm……确有其事,而且还有一些法院的判决案例能印证这个说法。
但就是不一定好用,下面小宝分享两个真实案例。
两个判决案例
(2013)港北民初字第958号:
廖某2010年3月买了份新华的保险,里面附加了个5万元保额的重疾险。
2012年11月的时候查出尿毒症开始肾透析,13年4月申请理赔但被拒赔了。
保险公司给出的拒赔理由是,早在投保前就患有地中海贫血了,未如实告知,而且12年确诊尿毒症后也没有马上报案,是骗保。
结果咋样呢?
最后法院判决,廖先生胜诉,依照《保险法》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和《合同法》的第107规定,要求保险公司不仅要支付5万元理赔款,而且还要承担525元的案件受理费。
类似的案子还有不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就能找到。
但是,也有很多即便“挨”过了两年,依旧拒赔的案子。
比如(2015)安商初字第00500号:
李某2012年5月在平安买了一份“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分红型)”保险及附加险“鑫盛重疾”。
2015年5月份(投保后第3年)的时候,李某向平安申请理赔,平安提出拒赔。
理由是李某早在2012年3月,也就是投保前2个月,就在医院慢性肾功能不全和高血压3级,而且还住院两次,4月底出院几天后就立马投保了,明摆着骗保。
最后法院判决是李某败诉,存在主观故意。
所以说,并不是所有的情况,只要挺过两年就能用不可抗辩条款“欺负”保险公司。
如果是明显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眼看就是讹理赔款的,法院也不会站在咱们消费者这边。
你说这是业务员忽悠你这么干的,可谁说得清呢?
几年或者几十年过去后,业务员早就拍拍屁股不干了。
保险公司说那是业务员的个人行为,顶多给你退个保费,我们就只能自认倒霉喽。
小宝看了几十个案件,眼睛又近视了50度之后发现,一般有两种情况是不适用这个不可抗辩条款的:
1、投保前已经患有重疾
就像刚刚第二个败诉案例,明摆着就是讹保险公司,别说拖3年再去理赔了,拖10年也未必能成功。
而且现在保险公司也都学精了,重疾的条款说的都是“首次确诊为重疾”才算满足要求。
2、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且病情延续恶化成重疾
比如说当前有肝硬化,明显不符合健康告知,之后确诊得了肝癌。
因为肝硬化和肝癌在医学上的相关性很高,投保人的骗保嫌疑太太太大。
这种就算过了2年,有不可抗辩条款的加持,也很难胜诉获得理赔。
小宝看法
在小宝看来,两年不可抗辩条款设立的初衷是保护咱们投保人的权益。
无论是资源、地位还是财力,保险公司面对普通人都有绝对碾压的优势。
如果保险公司随便挑点鸡毛蒜皮的小事就能拒赔的话,估计也就没什么人再愿意买保险了,对双方都不好。
所以有了这个条款的加持,能够一定程度上平衡双方的力量,保护咱们不受保险公司欺压。
但,这也绝对不是让我们钻空子用的。
小宝建议,咱们在投保的时候最好就当做没有这个条款,好好履行我们如实告知的义务。
要知道保险公司只要能查到有未如实告知的情况,哪怕过了两年也不会乖乖理赔,自认倒霉。
想想到那会儿本来就被病魔折磨得奄奄一息了,哪还有那么多精力去处理这些闹心事儿?
况且现在有这么多产品可以智能核保、人工核保,所以咱还是别冒这个风险的好。
不到最后时刻咱就当它不存在吧,千万别拿着鸡毛当令箭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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