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公布了《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建议有关部门抓紧反校园暴力法立法工作,待有关行政法规和配套规定施行一段时间后再研究制定法律。

这个立法建议,是对近年“两会”期间不少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反校园暴力的建言献策的正式回应。

可与上述立法建议形成呼应的是,11月2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一起校园暴力案进行了宣判,对5名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至1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这起案件的审判及其判决,是此类案件中为数不多的司法判例。

对于校园暴力的法律(是时候用法律的手段来遏制校园暴力了)(1)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校园欺凌案进行宣判。

从近些年的新闻报道以及通过网络传播的视频中可以看到,许多校园暴力案件的严重程度实际上已经远远超过了这个案件,但绝大多数案件并没有得到处理,只是以“纪律”衡量了结。之所以如此,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现行法律规定没有覆盖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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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的危害还不仅在于暴力本身给青少年带来的实际上的身心伤害,还更在于青少年在其最重要的塑造人格的社会化阶段,被强制示范以暴力解决问题的方式。而对青少年尤为有害的,就是对暴力行为的不闻不问、放任不管。校园暴力得不到约束、制止和惩罚,抑或只是象征性的“处理”,这实际上都是对暴力有效性的默认乃至鼓励,是“暴力里面出尊卑”“拳头里面出真理”“强力里面出秩序”的丛林法则的变相维护。尝到暴力甜头的人,迷信暴力效力的人,既不会相信法治,也不会相信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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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施暴者不受惩罚的结果,反过来也同样很难使那些受到暴力伤害、却得不到实际救济的人相信法治、相信正义。于是,暴力成了明在和潜在的实际主导人与人关系的规则,成了解决问题的有效而快捷的途径。当然,这里所谓“解决”,是拳头大小及软硬比较的结果,是施暴者认为的解决。如此“解决”的示范后果,就是在一场暴力比较中的胜者,可能会在另一场暴力比较中成为败者,最终形成暴力人格和“拳威”人格的扩散效应,进而不断提升暴力的烈度,并由此减少解决社会问题的选项。

2016年11月11日,教育部联合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九部委印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下文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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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从"积极有效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切实形成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工作合力"等三个方面,提出了11点具体要求。

《意见》中明确指出,"要保护遭受欺凌和暴力学生身心安全,严格保护学生隐私,防止泄露有关学生个人及其家庭的信息。特别要防止网络传播等因素导致事态蔓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使受害学生再次受到伤害。"

另一方面,"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学生必须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既做到真情关爱、真诚帮助,力促学生内心感化、行为转化,又充分发挥教育惩戒措施的威慑作用。

暴力施于人,它所解决的其实不是问题,而是“解决”提出或产生问题的人。暴力追求的只是施暴者所认为的合意目的,而从不考虑实现目的的手段、过程的正当性以及结果的公正与正义。这种为达目的不择手段思维的极致,就是暴力。这也正是以暴力方式“治疗”网瘾的南昌豫章书院被关停后,竟然有部分家长举起横幅要求恢复书院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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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章书院外横幅

现今存在的校园暴力的严重程度,显然已超出了道德调整的范围,其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甚至已经超过一些法定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必须由相应的法律规则来规范和调整。对校园暴力,教育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多个政府部门、司法机构曾联合印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现在看来,相关立法已经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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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两会”上,有全国人大代表认为,校园暴力案件层出不穷,屡禁不止,主要原因还是现行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以致对未成年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侮辱行为,均没有涉及。“法制的不健全让校园暴力犯罪成本过低,但惩戒标准起点过高。同时,相关部门对校园暴力也缺乏足够重视”,因此要加快制定反校园暴力法,用法律的手段来遏制校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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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保护未成年人,对未成年犯罪大多也是从轻处罚,但绝不代表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拒绝校园暴力!


内容来源:光明网评论员文章,原标题《放任校园暴力之要害是示范以暴定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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