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劳务公司工程管理人员同意后开装载机上工,在工地上受伤,双方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公司与临时工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案件。

  案情 临时工在工地受伤

  某劳务公司从事建筑劳务分包经营,2021年5月26日,经劳务公司罗家村隧道工程管理人员赵某、李某某同意后,李某到该工地开装载机。7月和8月,由案外人分别向李某支付工资6000元。

  同年8月6日,李某驾驶装载机到工地准备加油时受伤,劳务公司现场管理人员严某、李某某将其送至姚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何某为其支付了医疗费。

  随后,李某就其与劳务公司从2021年5月26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姚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今年2月,姚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申请人李某从2021年5月26日起与被申请人某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收到该裁决后,劳务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 涉事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务公司承包的劳务属于阶段性工作,李某经该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同意后到该工地上班,从事劳务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安排的劳务工作。

  从李某提供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陈述看,双方仅对工作内容和报酬作了约定,对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其他内容均未约定。李某到工地上班的方式也较简单随意,未填写招工登记表、未经考试招录等程序,而是经现场管理人员同意后就开始上班,该公司也未给李某购买社会保险。

  从管理上看,虽然李某提交了一张考勤表,但依考勤计算支付报酬系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均可适用的一种最基本管理方式,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仅对公司安排的工作进行管理,双方协商的仅是提供劳务与获得报酬事项。

  此外,李某除提供劳务外,不受劳务公司约束,双方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李某在庭审中也承认,如果其不想在该工地做工,也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其每月无固定休息时间,有事请假就扣工资,其工资也不是从公司账户直接发放。

  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依法判决劳务公司与李某从2021年5月26日起不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后,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驳回李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释法 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合同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而劳务合同是指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内,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报酬的合同。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在于: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由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从用工双方的关系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义务。

  从支付报酬形式上看,劳动关系中,支付报酬的形式一般是按月支付,工资发放及计算比较规范。劳务关系则是一次性支付或按批次按阶段支付,没有规律。

  从享有的权利上看,《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劳务关系则仅只存在劳务者提供劳务,接受劳务者按约定、按劳务数量支付报酬的关系。

开装载机需要办什么证 经管理员同意在工地开装载机(1)

  提醒 注重收集保留劳动证据

  法官指出,实践中,建筑公司在项目用工时往往通过劳务分包,由劳务公司对项目劳务用工进行管理,但劳务公司为逃避用人成本,常存在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交纳社保等情况。而劳动者本人因不清楚建筑总包公司和劳务公司的区别,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劳动者,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从事劳动工作过程中,务必要了解好用工企业信息,掌握自己工资的发放和劳动情况、注重收集和保留劳动证据。

  发生纠纷需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可提供工资支付凭证、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予以证明,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建筑公司而言,在涉及劳务分包上,应注重保管好与分包方的合同凭证、往来函件、结算清单等材料,落实好当地对劳务用工的政策和法律强制性规定,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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