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账号,私信回复“咨询”,即可享受一对一法律服务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确立了“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交易原则,根据该原则可知,房地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因此,房改房出售后,即使没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购房人也能依法当然地取得该宗地土地使用权。

房改房土地性质能改成出让吗(土地使用权就被出让了)(1)

【案情简介】

委托人王女士系某国企单位职工,一直住在单位职工宿舍。2010年开始,单位对职工宿舍进行房改。包括王女士在内的很多职工认购了自己居住的宿舍,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

经过五年之后,当地国土资源局经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作出了《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并将该宗土地出让给当地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作商业、住宅用地,并发放了《土地证》。王女士等职工的房屋所在土地均在此范围内。

王女士自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政府给公司发放《土地证》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故找到我们帮助她维护合法权益。

【案件分析】

案中各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房改时,既没有单独对该房屋相应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作价、出让,也没有为此单独核发土地使用权证,购房人能否当然地取得该宗地土地使用权?”

这不仅关系到王女士等职工作为房屋产权人有没有权利提出异议或提起司法程序,更关系着案涉土地出让行为和《收回决定》是否合法有效。

根据“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基本原则,职工购得公房的同时,也取得了该房屋相应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政府提出的职工买的只是房屋,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观点是错误的。

因为,房屋依附于土地在,没有了土地使用权,房屋则成了空中楼阁,无从生根;仅转让或出让土地使用权,而不转移房屋所有权,则会由于地上房屋的存在,导致土地使用权人无法真正使用土地,使得土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无法实现。

所以,房地产交易活动中,我们不能把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割裂开来,分别进行交易。

本案中,王女士等职工已经领取了《房屋产权证》,该证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项权能合二为一。故政府这种未收回先出让的行为侵害了王女士等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属于违法发放《土地证》。

【律师点拨】

职工参与房改房政策后,单位没有给职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这也不影响他们享有和行使土地使用权,所以房改房在被依法征收前,

政府出让该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无效的。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