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案子经常会伴随着一些其他行业的专业问题,特别是遇上国家级的高铁线路建设、水库移民工程、高压线送电线路等,其要解决的不仅是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的征地拆迁问题,还要对其他行业的专业知识有所了解。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针通过一个案子对特定工程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文件的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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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甲为湖南省A县居民,在该地拥有合法的房屋。2008年,湖南省准备建设长沙东-衡阳500KV送电线路。甲的房屋正好在该项目工程拆迁范围内。湖南省A县因该项目成立管理办公室,与湖南省B公就该送电线路工程B标段项目部分别签订《长沙东---衡阳500KV送电线路工程房屋拆迁安置及补偿包干协议书》和《拆迁补偿费用承包协议书》,约定:项目部将所建承建线路工程A县境内需拆迁房屋委托管理办公室拆迁,拆迁费用总包干。A县政府发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该办法适用长衡500KV送电线路工程A县段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之后,A县政府作出《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将《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公告失效,不再执行。
甲以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过低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A县政府按照该文件标准支付地上房屋(附着物)补偿费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由A县政府补足未依法足额支付的补偿费。
A县政府驳回甲的起诉。一审法院确认A县政府所作的《征地拆迁安置办法》是具体行政行为且违法;A县政府对甲被拆迁的房屋及房屋附着物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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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分析
县级政府为辖区内特定工程出台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文件,直接关涉该工程的人数固定、范围确定的拆迁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单方作出的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实践中,关于具体行政行为,可从以下几点出发进行论证:(1)特定对象的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有主体要素、成立要素、对象要素及内容要素。其中,对象要素是一定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因此,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工程出台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文件,因该文件只限定在特定工程范围内,该工程范围内的拆迁相对人亦是范围内,因此,该文件涉及该特定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属于具体行政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均受该行为拘束,且该行为不具有撤销性。(3)举证责任。因在行政诉讼中,较之行政相对人来说,显然行政机关负责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更有举证能力,且我国亦明文规定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由此,在具体行政行为之诉中,由被告行政机关负责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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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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