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消费者有这样的经历:在网络平台上买了电影票,但临时有事不得不取消,想退票却发现,通过部分网络平台购买的电影票或演出票,只能改签不能退款,有的甚至既不能改签也不能退款。目前各种电影票、演出票的退改政策到底是怎样的?是否有统一的标准?“只能改不能退”的政策又能否站得住脚?
不同影院退改规定存在差异
多数电影票不能退票只能改签
记者在某购票平台上选取了北京一家电影院,购买了一场次日观影的电影票,付款前,页面显示不支持退票,支持改签。
记者在购票平台上浏览发现,不同影院的退改规定存在差异。有的影院在购票之后既可以退票也可以改签,但多数影院不能退票,只能改签。 不同影院改签费用也各不相同,从几元到几十元不等。
多家平台及影院的工作人员透露,目前电影票退改政策主要由影院方决定,除了每个影院政策有所不同,不同地区、不同影片、不同场次的退改政策也有差异。
和电影票相比,剧场演出的退票难度更大 。记者在多个平台搜索发现,这些动辄几百甚至上千元的演出票基本上既不能退款也不能改签。业内人士表示,演出票虽然常常被跟电影票一块儿提起,但事实上并没有可比性。
“一方面,若遇到大规模退票,尤其是抢占了位置比较好的票再退票,对后来买票的观众不公平。另外,一场演出背后涉及到的利益方也比较多,不是哪一方可以决定的。如果完全开放退票,遇到恶意买票,然后演出前集中退票,损失就比较大。”
法律人士解读 电影票“只改不退”:
不符合法律规定,属“霸王条款”
记者从相关行业协会了解到,目前各地影院、剧院等对于退改签的规定,通常由多方协商决定,影院、剧院有较大自主权,目前尚未有统一的行业规定。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表示,部分网络购票平台一刀切,规定只能改不能退,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只能改签不能退票的规定,属于网络购票平台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
韩骁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将此种格式条款认定为无效条款。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消费者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指出,消费者购票之后,因为身体不适等原因无法前往观看的,可以联系平台或者影剧院协商退款。
“首先可以去找售票商家协商退款,告知其真实情况。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去投诉,请他们调解。若不能解决,还可以申请仲裁,或到法院去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陈音江建议,售票平台可以通过限制人均购票次数、阶梯退票等方式规避恶意退票等问题。
“比如说在48小时之内、24小时之内,分别按一定比例来退。票务行业同样也要制定一种阶梯式的退票政策或退票规则,这可能需要有关行业协会主动制定相关的标准,票务公司采取这种阶梯式的退票方式,主动地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促进行业规范和健康发展。”
总台记者/钱成 邓丽娟张说地
来源: 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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